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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总结(行政复议工作汇报)

作者:2022-03-14 10:13:530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1


xxx同志自任现职以来,坚持耐心调解与依法办案相结合,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认真端正工作态度,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能力,得到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赞许和认可。

一、加强政治学习,筑牢思想防线。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行动上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能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底线,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从严要求自己,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影响,拒绝接受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的任何吃请、送礼等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纯洁性、正当性、合法性。能坚决支持领导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工作中讲原则,讲究方法,较好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并能在各项活动和工作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充分发挥多种结案方式,利用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了许多多年未能解决的矛盾和纠纷。

二、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行政复议工作对法律知识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要求比较高。在平时的工作中,他特别注重加强专业法律知识学习,阅读了大量行政法律方面的书籍,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尤其注重加强对复议、应诉、调解等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在学习有关行政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学习了高等院校自学考试《法学》教材和《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使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工作作风深入扎实。该同志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扎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特别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积极为行政相对人解决疑难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跨部门、跨行业的事项,都能主动协调,认真指导,跟踪督办,使各项问题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三、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注重把学法用法与本职工作相结合,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机制的完善提供服务。始终坚持积极的态度,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审查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正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始终遵循着合法高效、便民公正的原则。审理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从不因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而偏袒,也不因当事人处于较弱地位而压制。四年来,共主办审理行政复议案件260余件。

四、注重案件调解与坚持依法办案相结合。坚持秉公办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谋,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在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中做到耐心、细心、诚心。对待老百姓热情真诚,从不冷、横、硬、冲。多年来,他始终以人民群众的诉求为重,满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对带有怨言和火气的来访人员,他从不躲避和推诿,总是递上一支烟,沏上一杯茶,耐心倾听他们的讲述,对于他们的合法诉求,他总是运用法律知识,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并积极协助落实,对于那些非法的不合理的诉求,他除了说服教育外,总是义正辞严地指出当事人的错误以及法律后果,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而无理纠缠。他总是用自己的浩然正气和真诚为民、求真务实的作风让上访者从烦恼和怨气中解脱出来,心悦诚服地离去,做到了接待一件,终结一件。坚持每案必调。四年来共接待行政复议人员600多人次,调解案件500余起,调解结案60余起,基本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高度评价。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2


浅析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伴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日益加强,各类行政争议也不断涌现。然而,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和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日益加强,各类行政争议也不断涌现。然而,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因此修改和完善《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显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现状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形成了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排除条款为补充的行政复议受案体系。

(一)《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有11项,即(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规定中的前10项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七种作为情形和三种不作为情形,第1l项则属于概括性条款,这就意味着除去上述10项情形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了两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或该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管理行为。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工作管理等等。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内部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自身的行为,它的效力是涉及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不直接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2)内部行为行使的是内部权限,这种权限对行政系统外部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调解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调解行为如有不服,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内。

二、现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局限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的行政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受案范围明显滞后,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大大制约了行政复议的发展。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规定十分局限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审查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也只是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条件地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对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仍然不能发挥监督作用。而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中,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更多的还是行政抽象行为,行政抽象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具有反复适用性。所以,一些违法的行政抽象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机会也越多范围也越广,《行政复议法》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局限性,实际上致使大量的、主要的行政侵权行为处于真空地带。

(二)内部行政行为没有纳入到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二是不服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即内部行政行为目前还只能通过内部管理机制或者诉讼来解决。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明文排除了行政复议对内部行政行为的适用。一直以来,诸如公务员的招用,学生的招生、录取、奖励等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诉,没有其他的救济渠道。这造成了在实践中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分离。当行政机关己不能再提供适当的救济,作为公务员其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障时,又不被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等于剥夺了公务员获得司法的最终保障和救济的权利。

(三)对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的规定过于狭窄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有三种对象属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2)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3)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我国《行政复议法》仅仅列举了以上三种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其范围显然过窄。我国这一列举性的规定无法解决实践当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人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事实上,行政不作为的事例履见不鲜,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大敌”。自从行政问责制度建立以后,一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担责任,会有意绕开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极大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观上是我们对行政不作为不够重视,缺乏正确认识,客观上是行政不作为具有隐蔽性,使我们难以发现和认定。由于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大量存在,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引发的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三、突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法律思考

由于我国立法经验不足以及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等问题.造成了我国行政复议范围存在着一些缺陷,并在实际工作中,日益凸显。所以扩大我国行政复议范围成为目前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

(一)可以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理论界普遍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重要方面,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使用于日常执法中,一旦发生违法,将造成大面积的侵犯公民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造成严重后果,势必影响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如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均排除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外。有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现在已经基本建立,因此,我们要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涉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务员的录用、降级降职决定,这类行为分别影响公务员的职业前途、工资、福利等待遇,故涉及公务员的基本利益,不应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另一类是公务员的免职、辞退、开除、强令退休等决定。因这类行为涉及公务员自身资格的存废,对公务员的人身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故应当赋予公务员对这类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拓宽行政不作为争议救济渠道

在实践中,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大量存在。然而,我国对不合法的行政不作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为加大对“不作为”复议的救济力度,建议引入“临时救济”措施。不管申请复议的最终结果如何,只要有人申请,就应该立即启动一种保全措施,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申请人要求履行的某种职责。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使行政不作为的弱势相对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对于消除腐败现象,抑制社会的弊端具有积极作用。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3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的实施离不开法的宣传。最好的法治宣传莫过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民群众愿意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年,我有幸到某市司法局实习,对实习中参与的一件行政复议案件感悟颇深。

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因工作环境较为恶劣,认为自己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向人社局申请提前退休。人社局以申请人工种不属于可申请提前退休工种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后申请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进行了沟通,一方面耐心向申请人解释提前退休政策;一方面也了解到申请人工种为“砂光”,的确不在退休工种名录之中,而“喷砂工”却在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之中。考虑到八十年代某些工厂对工种的区分可能存在混乱,工作人员决定到申请人所在工厂实地调查走访,经调查和了解情况后发现,申请人工作环境恶劣、粉尘多,与“喷砂工”工作条件类似,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最终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本案中,人社局以申请人工种类型不符驳回申请无可厚非,然而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法治社会也不是只有法而不讲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能生硬的套搬法律规定,要结合历史与实际加以判断。司法局工作人员不拘泥于法律规定,立足实际情况,实现了情与法的交融,彰显了法治的温度,更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事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我说:“由于社会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也逐年增多,虽然我们很忙,但是我们也很有获得感,因为更多的人们群众选择了相信法律、相信政府,我们的工作是有价值的。并且这也是一种普法,比如这个案件结束后,申请人也会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宣传,我相信我们的努力他会看到,也会对我们进行宣传。”工作人员的话让我对法治有了更多的思考,他们的作风与我印象中的刻板完全不同,这本身就是一种由内而外的改变。诚然,这只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小事,但是更多相同或相似的故事正在祖国大地上发生着,也正是这一个个小小的故事,让我们的生活发生着改变,让我们的国家迈入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

今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也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全球爆发了“新冠”疫情,疫情中政府反应迅速、应对有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抗疫工作;这一年通过了万众瞩目的《民法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加有法可依。正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生活环境,让我们可以在更加公平、公正的的阳光下自由的呼吸!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4


现将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科上半年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针对疫情,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的通知,使各执法单位疫情期间开展执法活动有据可依;二是开展行政检查计划备案,涉及备案执法单位8家,备案检查项目239项,经对检查项审核比对,对一家企业多部门检查事项进行整合,计划组织联合检查以减少企业负担。三是执法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司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合发文,要求各执法单位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并制定本部门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司法局备案。四是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下发通知要求各执法单位对上一年度执法情况进行公示,内容涉及行政执法人员总体情况、法制审核总体情况、涉企检查计划管理情况等事项。五是完成我区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目前已完成全区30家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六是积极响应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高标准执行浑南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争创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及省级单项示范项目。七是下发《关于印发浑南区行政自由裁量权动态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我区营商环境建设,全面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八是下发《关于更新浑南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导向,着力以规范行政抗法程序和行政裁量权为发力点,全面援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程序规范、裁量适度、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九是按照沈阳市2020年区县政府法制建设考核工作方案完成考核。十是下发《关于开展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半年绩效考核暨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对我区各执法单位进行考核。

(二)行政复议、合同审查及非诉法律服务工作

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和复议案件受理工作上持续发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上半年共接到行政复议申请9件,其中立案7件,2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立案。共收审合同149件,其中以区政府为主体的34件;非诉事项110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一是完成了《浑南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起草和制发工作;二是处理各类诉讼案件122件,其中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37件,其他单位为被告的85件;三是起草、报送诉讼相关请示、报告76件,文字量超过20万字;四是起草并制作法律文书56份;五是召开案件调度会9次。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5


李潇,女,法学学士,中共党员, 200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10年10月到靖边县司法局工作,201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9年取得公职律师资格。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以来,她以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树立起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一、立场坚定,担当作为

在工作中,李潇能够始终牢记忠诚于党、忠诚于党的事业这一初心,把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放在首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积极锤炼工作本领,扎实履行岗位职责。

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李潇作为靖边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的业务骨干,始终全身心投入到复议工作中,兢兢业业,履职尽责。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组织股室工作人员认真审查每一件复议案件,耐心指导、主动协调,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经常加班加点进行讨论研判,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她办理或指导过的案件至今无1件被法院撤销。

三、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办案效率

工作多年以来,李潇始终以“提笔能写、开口能讲、问策能对、遇事能办”作为新时代司法行政人的标准,用实际行动践行“工匠精神”。为了使自己能够不断适应工作需要,提高业务水平,李潇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坚持学习,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更新法律知识,为更好地完成行政复议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查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客观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内部纠错的监督功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四、坚持复议为民,注重办案效果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李潇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她通过灵活的案件受理方式,为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切实发挥了行政复议便民、快捷、高效的优势。同时,她深知化解行政纠纷、保持社会的稳定是行政复议工作者的重要职责。她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同时,十分注意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消除他们因不懂法而产生的抵触情绪。

她曾获得“五优共产党员”称号,并多次被评为靖边县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2019年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业务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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