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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尊敬的 先生:
辽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先生的委托,为能友好协商解决您与##先生就中山区##街##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事,特指派于帅律师向您致函如下:
委托人##先生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坐落于 号房屋的所有权,您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承租的权利,租期理应至2012年1月1日截止。后您与委托人的亲属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您,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30万(含餐费 万元)。
鉴于您与委托人的亲属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委托人的亲属并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未取得委托人的授权,仍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为了避免双方的损失,委托人对其亲属与您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追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特委托本律师通知您: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于合同届满时终止,双方不再续租;
二、请您务必在合同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租赁房屋内所涉物资、设备搬迁腾退完毕。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内搬迁腾退完毕的,视为您本人放弃对置放在租赁房屋内所涉物资、设备的全部权利,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您尚未搬迁腾退的物资、设备进行单方处置,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您自行承担;同时对你逾期未清理,占用委托人名下的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占用费用,委托人有权向您主张赔偿;
三、请您务必在合同届满之日结清经营期间的全部款项(包括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房屋使用费等);
四、请你务必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余下租赁期间内的租金不再由委托人的哥哥收取,剩余租金全部由委托人指定的受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 )负责收取。若您未向受托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将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委托人将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委托人郑重声明,在履行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间,受托人只享有收取租金及沟通的权利,关于案涉房屋所签订的任何合同以及任何形式、内容、数据、方案的确认或同意,均需取得委托人本人的同意。除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外,其余他人任何形式的签字确认均不能视为民法上的表见代理。
为依法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避免您的责任进一步扩大,诚望您能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在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在上述期限应由您自行完成搬迁、腾退义务;及时结清应由您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进一步授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逾期腾退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届时您不仅要腾退房屋,支付物业费、水电费、房屋占有使用费,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您还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装修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给委托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辽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403民初5552号
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jk,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hjk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hjk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311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滞纳金275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滞纳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40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作为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号楼508号房(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的业主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按包干制约定,收费标准如下:(一)住宅:1.26元/月/平方米;(二)公寓:1.26元/月/平方米;(三)商业:5.00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关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首次入伙时全额缴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期满后于每半年首月15日前预交一次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自2017年6月1日期,被告无故拖欠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八条第三款约定“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现被告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交费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hjk未予答辩。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欠缴清单及照片、催缴律师函及邮寄单、服务价格登记证、照片一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公司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hjk系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幢508号房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2016年4月13日hjk(乙方)作为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幢508室的业主(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物业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载明:“第一条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提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按包干制约定,收费标准如下:(一)住宅:1.26元/月·平方米;(二)公寓:1.26元/月·平方米;(三)商业:5.00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乙方首次入伙时全额缴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期满后于每半年首月15日前预交一次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四)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见附件二,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协议签订后,**公司对金大地国际城二期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但是,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hjk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履行期间,**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hjk作为业主,在接受**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负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hjk拖欠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1311元,应当依法缴纳,原告诉请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际为逾期交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被告hjk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期缴纳物业费,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法确定为393元(1311×30%)。被告hjk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hj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311元,滞纳金393元,合计170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hjk负担21元,由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化冰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雪
附1:证据目录
一、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及消防责任书,证明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欠缴清单及照片,证明截止到起诉被告欠的金额和时间段。
4、催缴律师函及邮寄单,证明被告已收到催缴函无异议。
5、服务价格登记证,证明按照标准1.26每平米收取物业费。
6、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已按照协议履行服务。
二、被告hjk未提交证据。
附2: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一篇: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摊贩纠纷案例
一、矛盾纠纷增多
因为摊位区域划分存在局限性,摊贩都想到人流量大的区域摆摊,2020年6月7日手机贴膜摊贩徐学昆同服饰摊贩张艳因在星云中路因争摊位发生纠纷。因大量疏导点划分匆忙,新规划的摊位还未划分明确2020年5月28日水果摊贩黄金莲和水果摊贩李丽因争摊位发生纠纷。
二、出现出行障碍,交通压力增大
因摊贩急剧增多,在丹霞北路和星云中路摊位也相应增多一到摆摊的时间晚上19:00,两边的摊贩把伞一摆出来就影响了正常的交通行驶,居住在丹霞北路和星云中路的群众出行出现障碍。
三、城管执法人员不足
现执法大队在职人员18人,因为受疫情和待遇影响执法大队协管人员辞职较多,现执法大队协管人员仅有50人,共计68人,针对当前到亦资街道办事处报名登记的4000余个,执法人员远远不足。另城管执法人员占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五的比例配备(黔党发〔2016〕12号),执法大队也达不到要求。
第一篇:找法网王旭东律师谈房产新政下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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