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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aaa,男,身份证号:,回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联系方式:
被告:李文奇,男,身份证号: 回族,农民,高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址,联系电话: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文奇向原告马学闻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28日,被告李文奇说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偿还银行的贷款,向我借3000元,并承诺201311月20日还清,按时不还,每100元的利息(违约金),但被告食言,至今分文未付。
综上所述,原告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只好诉诸费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美闭
起诉人:
2019年5月8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X。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令坐落于XXX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请求判令婚生女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扶养费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之日止,婚生女的教育、医疗费用原被告平均分担;
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五、案件受理费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XX年XX月XX日在XXX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购买了位于XXX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婚生女XX于2010年9月21日出生,后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发现被告出现婚内出轨的情形,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考虑到婚生女的成长,且被告在2019年2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对其婚内过错一事做出了保证和承诺,原告遂再次原谅了被告,期望其能够迷途知返,与原告继续经营这段婚姻和家庭,但原告起诉前,被告仍然不知悔改,与原告的婚姻已经无法继续,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民事诉状
原告: 。
被告:钟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登记经营者:*电话:*。
被告*。系钟山区*共同经营者。
被告*系钟山区*共同经营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请依法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经营生鲜牛肉,被告*、*、*共同经营钟山区*营部。2019年8月起,三被告从原告处购进生鲜牛肉向*大酒店进行供货。原被告双方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为一次性支付货款后即提货。双方进行合作近半年左右后,由于双方信任及方便,2020年4月份后被告与原告形成了月结货款。然而到2020年5月后,被告从原告共计拿了总额*元生鲜牛肉,6月起三被告便未再与原告继续合作且未支付所剩尾款。经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三被告却相互推诿而一直拖欠余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
民事起诉状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支行(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支行)
负责人:**
住所地:**市通川区翠屏街道健身路6号-28号门市。
被告:****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七河路南侧汽车机械园内工模具标准厂房(一期)第六栋一、二、三层。
被告:**,男,汉族,197*年4月17日出生,住**县普安镇新场村**,身份证号:513023197*04170532。
被告:**,女,汉族,197*年12月16日出生,住*市南岸区茶园管委会玉马路9号49幢*,身份证号:513023197*12162729,系唐伟之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首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6.8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6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11月20日止下欠利息、罚息共计973700元);
2、判令被告****首饰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3、判令被告唐**、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首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各类规格蜜蜡原料共计6715.9千克,具体明细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6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首饰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给被告****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100万元。2、贷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3、贷款年利率8.439%。4、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5、被告****首饰有限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首饰有限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贷款。
同日,原告与被告****首饰有限公司签订《动产质押合同》,被告****首饰有限公司自愿以各类规格蜜蜡原料357袋(共计6715.9千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委托四川***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管,并将质押物实际交付。
同日,原告与被告唐**、吴**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唐伟、吴仁青为被告****首饰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
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首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唐伟、吴仁青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首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被告****首饰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支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品名
规格
重量(Kg)
数量(袋)
蜜蜡原料
+8
5000
275
蜜蜡原料
+14
225
15
蜜蜡原料
1-2g
96.7
6
蜜蜡原料
2-5g
450.8
29
蜜蜡原料
5-10g
251
16
蜜蜡原料
10-20g
58.7
3
蜜蜡原料
20-50g
133.7
8
合计
6715.9
352
要求判决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汉族,出生地重庆,无职业,现居于重庆市,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
被告: ,男,汉族,出生地云南,就职于某地工厂,现居于云南,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
诉讼请求:
一、 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 本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09年本人与被告相识于某地工厂,因同事关系常常见面,时间一长,彼此确立了恋爱关系。结婚后经过相处,发现两人世界观不同,性格差异较大,思想观念差距很大,两人常爆发很大的争吵。2018年,本人忍无可忍,辞去工作回到重庆老家 ,被告声称能与本人长相厮守,来到重庆重新开始,但被告始终没有实际的行动。两人感情时好时坏,期间本人去云南找过被告几次,怀孕过一次,但不幸流产。
上述事实与理由足以表明本人已伤心欲绝,下定决心一定要与被告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共同子女。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名义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判决离婚。
此致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淑芬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定作合同纠纷起诉状)》,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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