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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代理词(买卖合同代理词范文)

作者:2022-03-10 15:39:560

买卖合同代理词1


车库买卖合同

卖方:                                  

买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卖方:               身份证号:

买方:               身份证号:

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就车库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并作为所有权归属的凭证。

一、双方买卖的车库位于                                 ,面积         平方米,卖方自愿出售给买方。

二、车库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买方交付给卖方,车库及车库钥匙由卖方交付给买方。

三、卖方应保证对出卖的车库拥有所有权,有权处置该车库,卖方及第三人没有在该车库上设定抵押,法院等机关没有对该车库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若存在上述情形并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赔偿买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合同生效后,车库所有权归买方所有,买方拥有完全使用权、租赁权和转让权,使用、租赁、转让的时间、价格与卖方无关,但在同等条件下,卖方可以享有优先权。

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产权证,今后买方需办理产权证时,卖方应当配合买方(或者第三方)办理车库过户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六、买、卖双方均应信守本合同,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签字:                    电话:

买方签字:                    电话:

证明人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代理词2


平房买卖合同

卖方(出售方):_ ______(房主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购买方):________(购房者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地址:。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为砖混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土地面积平方,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平方.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次给甲方付清房款。在此合同签定时,乙方给甲方于20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合同签定后发生该房屋在出售前存在的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交接后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若该房在出售以后有拆迁等事宜以及一切优惠政策和补偿费用均由乙方享受,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此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买卖合同代理词3


机械产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号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精神,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平等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产品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 价

(万元)

合计金额

(万元)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

甲方代办托运,搬运费用及保险费人民币          由乙方在合计金额内一并支付给甲方;

交货地点为: 乙方指定地点           。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按以下方式执行:

甲方收到乙方合同履约订金后合同生效,甲方于2016年4月30日前交付。

第四条 包装物标准供应和回收,按以下方式执行:

全木箱包装不回收,由甲方提供,不回收。符合甲方技术规范及铁路、公路安全运输要求。

第五条 质量、技术标准及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标的物执行并符合国家机械和国家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三包期为壹拾捌个月,从标的物安装验收完毕起计时。

质量保证期内标的物发生损坏或功能故障,乙方需向甲方详细通报相关损坏或故障,甲方将在24小时内到场对设备做必要的修复,包括提供备品、备件和人工。如相关损坏和功能故障是由于设计、材料、工艺质量造成的,或确定为甲方责任所有由此发生的费用(如人工费、备件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在使用中操作失误,违章操作或维护不良,及乙方其它原因造成损害故障,由此发生的费用(如人工费、备件费、差旅费等),甲乙双方按各自应付责任比例承担。有关损坏和故障发生后,乙方应保持原状,由双方分析确定原因,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拖欠货款,甲方有权停止对本合同标的物的维修和服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安装和调试:

标的物由甲方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的内容包括对吊装就位的标的物进行机组连接、调整、技术数据设定及试运行。安装调试应当在接到乙方标的物就位通知后7日之内开始进行,并在其后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费用甲方承担。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安装调试工作进行必要的准备及协助,包括安装图纸要求提供标的物使用厂房环境、电力电源、地基基础、起重安装设备、所需印刷辅料等,将设备吊装到位,并应派遣辅助员工。

第七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照国家印刷机械和国家质量标准验收。

从甲方交付标的物至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为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标的物未经甲方安装调试的,检验期间为自发货之日起两个月内。

验收由甲方安装调试人员在标的物安装调试过程中,依照国家胶印机测试规范及技术标准逐项对标的物及印样进行检测,记录检测数据,填写安装调试单,交由乙方指定人员检验签字认可。双方对交货标的物签字验收无异议的,即为验收质量合格;双方对标的物检测及安装有异议的,标的物不能投入使用,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交由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设备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该中心的检测为最终检验,其结果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检测费用如经检测标的物未达到(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达到(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结算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

合同签订后柒日内乙方通过银行以电汇形式支付给甲方定金(合同价的20%)即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整(¥468000.00元);其余货款乙方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甲方在发货前向乙方开具合同总价(含运费)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柒日内再支付给甲方(合同价的75%)即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伍仟元整(¥1755000.00元);余款(合同价的5%)即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元)为质保金,乙方须在标的物安装验收结束后六个月内支付完剩余货款。

第九条 随机配品、配件、工具: 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随机文件及装箱单清单验收。

第十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双方约定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乙方无论任何情况均应依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款项。在未如约支付完全部货款前,标的物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拖欠货款不还,满壹拾捌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标的物设备。甲方收回标的物设备时,乙方自标的物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每月按合同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标的物设备折旧和使用费。乙方已支付的货款可以冲抵标的物的折旧和使用费,多余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乙方承诺在此期间对该标的物进行合理使用和保管,并承担其发生损坏、灭失的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担保:本合同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保险:由甲方负责在甲方所在地保险公司为合同标的物运输安全办理甲乙双方为受益人的全额财产保险。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乙方代理人,在发生保险事项时代理甲乙双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保险赔偿金额用于合同标的物的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违约方每天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可参照《合同法》中规定违约责任执行,如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若货款方面违约,可以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若设备达不到国家印刷质量标准,应交由设备使用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承诺:

1、                   甲方负责标的物运输、搬运和安装并在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派遣1名机工在乙方现场免费培训乙方,具体时间视当时情况由双方商定;

2、                   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乙方所购买的CSS1040型大对开双面胶印机在水斗辊部分加装刮水装置。

乙方承诺:

如到期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启动密码终止乙方使用该设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余款。

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本合同中所有的内容及真实涵义,双方皆已悉知,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乙方按约定支付合同定金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备注:本合同包含《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等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代理词4


航吊买卖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现出售      型号航吊一台转让给乙方。经乙方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签订合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定机款            元(大写         );剩余所有款项在取机器时付清。

二、如该航吊机交易日期前发生偷盗、纠纷、经济问题等引起的法律纠纷,甲方将负责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交易日期后引起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三、协议签订前,航吊的产权、债权、债务等问题与乙方无关。如果引起纠纷,所有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代理词5


许某诉姜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许某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指派×××、××(实习)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 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

2018年被告承包了安徽省阜南县的一处工地。同年10月9号,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购买工地所需的一批钢材,故请求原告购买该批钢材并约定支付相关货款。后原告向上海锦桥不锈钢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不锈钢材料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该批钢材后于2018年至2020年1月23日先后归还货款63000元,余款77000元至今尚未支付。

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在2020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77000元,并注明2月10-12日归还原告27000元,3月20-23日归还原告50000元。该欠条出具后,原告于相应还款日多次催告,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任何欠款。

二、 本案所涉及的借条本质上是一份还款协议,是独立于原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

我们认为,该借条是一份独立于原购销合同的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本质上是一份还款协议。理由如下:

第一、该借条表明了合同签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明确指出了合同的标的额为77000元;

第二、该借条对还款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分两期付款),对还款时间也做了明确的表述(2.10-2.12,3.20-3.23);

第三、借款人姜××,出借人许×也在借条中明确。

借条包含明确的双方当事人、标的以及履行方式,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要求,却不具有违反情形,是一份独立的还款合同。

借条载明的内容还说明被告既承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对主动还款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三、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借条),构成了违约。

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了前述还款协议(借条)并交由原告保管,但是被告于约定的还款日期没有支付任何的欠款。原告经多次催告无果,只能举起法律的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定日期拒不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也已经构成实质性的违约。为追要欠款,原告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四、 本案所涉及的还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南通市海门区,海门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如前所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本质上是一种还款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顾名思义,还款协议是由借款双方订立的有借款人于一定期间并以一定方式归还欠款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方式就是由借款方向出借方交付货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由于还款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应当以接受货币的一方即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无论是被告姜××的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是××区,××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多次、长期恶意拖欠原告货款,在签署还款协议后任然违反约定拒不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原则和相关法律,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给原告带来相当的诉讼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务所

代理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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