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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推荐7篇)

作者:edditor12023-08-25 14:40: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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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同时制度 第2篇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职业健康方面的设施;

——生产辅助性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三同时制度 第3篇

一、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验收、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验收、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管理。

三、职责

3.1运营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或下属单位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3.2使用部门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

3.3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由设备所属部门或单位负责。

3.4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由运营部、使用部门负责。

四、控制程序

4.1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1)日常点检:操作人员上班前对设备进行检查,设备运行中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2)定期检查:设备管理部门每月对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并认真填写《设备安全检查表》,特种设备应定期联系国家检验部门年检。

(3)季节性检查:由于季节原因设备使用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有: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冻等。

(4)定期保养:维修工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并认真填写《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4.2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1、维修前的准备

(1)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进行检修前风险分析并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2)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等,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和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2)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

(3)对维修中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应将检修现场的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7)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3)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7)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8)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9)设备检修人员会同设备所在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试车、验收、交接。

4.3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1、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

(1)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门应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制定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3)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4)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有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份方可操作。

2.生产设施的报废

(1)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应填写《设备设施报废单》

(2)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3)报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示。

(4)报批后由运营部统一办理报废。

4.4新设备设施的验收

1、设备到达物资库或现场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联合设备采购人员参加设备的开箱验收。

2、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验收。首先检查设备包装情况确认设备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即可开箱验收。开箱后依据装箱单明细逐件核对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短缺,应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追回。

3、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破损、生锈、变形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暂停验收,并责成设备采购部门监督设备供货厂家返修或更换。返修或更换后再行验收。

4、开箱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采购人员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5、对于设备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调试人员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与设备采购部门,由设备采购部门联系并督促设备供货厂家及时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对无法现场返修的供货厂家应予以更换。

6、若设备在质保期中出现问题,由设备采购部门督促厂家直至解决。

7、对进厂设备中的安全装置在验收中必须注明完好与否,并要所有人员进行确认。

8、对有关安全、设备、设施的验收要求由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并建档。

五、附件

《安全生产设施及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安全附件统计管理台帐》

《设备设施验收单》

《安全生产设施、附件及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表》

《安全生产设施、附件及特种设备检维修记录》

《设备检维修计划》

《设备检维修作业(交付/验收)单》

《设备检维修安全交底记录》

《设备报废申请单》

三同时制度 第4篇

1. 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委会、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物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 “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安全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同时制度 第5篇

1、为了规范、加强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2、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技术。

4、在项目可研阶段,应同时进行安全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

5、初步设计会审时必须安全部门人员参加,确保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详细工程设计要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保持一致。

6、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安全设施相关内容进行更改。若确因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更改方案,报总工审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7、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施工,不可偷工减料,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要严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缺陷,安全部门配合。

8、项目竣工后,由工程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自验,自检合格后报请总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及安全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同时制度 第6篇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措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3、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5、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提出对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申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正式投入运行生产。

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派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及时了解安全设施投入的有效性,先进性、正确性、可靠性。可对设计、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设施进行监督,使之顺利通过验收,确保投入生产后的运行安全。

三同时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于本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

第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部门要对项目的设计、实施、验收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部长总体协调,分管厂长负责具体实施,设备部、安监部、人资部、厂办、发电部、检修公司专业负责人协助完成。凡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部门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第七条 “三同时”内容

(一)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或技术。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四)项目建设前,要编写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方案,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第八条 “三同时”的执行

(一)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召开有关领导以及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人资部、厂办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会议,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二)初步设计会审后,由项目负责部门填报《“三同时”审批表》(见附件),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三)《“三同时”审批表》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更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必须严格按照《变更管理制度》进行,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更改方案,经过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并报审本厂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四)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编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作业指导书。

(五)项目作业指导书要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每个环节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等。

(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

(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八)在项目竣工后,要由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九条 在相关工作中,未严格遵守本制度管理的将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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