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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证明(通用9篇)

作者:edditor12023-08-13 20:40:20400

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提到证书,你们一定不会感到陌生,证书是一种凭证,持有人可以使用证书来证明他的身份,他的经历,或者某事的真实性。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单位员工证明,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单位员工证明 第1篇

最近,某通薪粉宝宝本想趁着跳槽季节换个环境,结果没想到原公司“拒开”离职证明,现在已闹得不可开交。更让他烦躁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 “ 离职证明 ”,新公司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着新的工作就要 “ 泡汤 ” 了。

其实,这些跳槽的员工我们HR也要照顾其感受,我们并不是只会招人,我们更要会安抚人。

那么,关于“离职证明”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为什么会这么麻烦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一个新公司需要,一个原公司不愿意开,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宝宝的困扰。今天小薪就以此为例来说说,当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时候,你应该怎么办呢?

▼ ▼ ▼

一、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接着往下看~

二、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宝宝不知道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四、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五、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1)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

● 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 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则证明了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

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关于“ 离职证明 ”,通薪粉们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2)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遇到恶意不交接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单位员工证明 第2篇

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_____(部门)的___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员工证明 第3篇

致:签证官

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__________(单位名称)工作,职位是__________(在该单位的职位)。他/她自__________(进入该公司的日期)年进入我公司。他/她计划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赴英国旅游,所有费用包括:机票费,运输费,住宿费和医疗保险等均由她/他本人/公司承担。她/他将会按时回国并继续在我公司工作。

在此我们担保他/她会在当地遵守英国的法律。旅游后他/她会回到中国并继续在我单位上班。所有的旅游费用均由他/她本人承担。

希望您能够予以签证。

领导人签名:

领导人职位:

单位盖章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名称:

单位员工证明 第4篇

在职证明

兹证明_先生/女士,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于_____年____月起在_公司________部门任_职务,月薪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详细地址:

单位联系人:

单位电话:

单位员工证明 第5篇

日本驻广州总领事馆:

兹有我单位____(姓名)_________(护照号码)申请前往贵国旅行。____为我单位____(职务),____(年/月)进入我单位,为单位服务____年,年收入____元。我单位同意____(申请人)于____(月/日)至____(月/日)期间休假,在贵国期间一切费用(包括机票、住宿、医疗保险及其他费用)将由其本人承担。___(申请人姓名)在旅行结束后,将按时回国,继续为我公司服务。

(公司章)

20__年__月__日

单位员工证明 第6篇

兹证明__自20__年1月2日入职我公司担任营销部门销售岗位,至20__年10月3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月度销售冠军”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20__年10月9日

单位员工证明 第7篇

目前,部分单位为了帮助员工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夸大职工收入,为职工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员工用此证明向发卡银行申办信用卡。那么,员工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将承担什么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予以分析说明,以厘清认识,规避风险。

一.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

1.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当事双方是发卡银行与申请人,该合约只对发卡银行与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银行对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情况有审核义务,并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综合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3.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只证明出具时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二.虚假收入证明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影响。

如果申请人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办理了信用卡,那么就意味着申请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发卡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申请人订立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信用卡领用合约。

实际上,很多银行均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某银行的领用合约就规定,申请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该银行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申请人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信用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该问题,可以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首先,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则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银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申请人以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申办信用卡,申请人与单位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与单位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再次,发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是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虚假的收入证明是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一,当然的影响了发卡银行的判断。发卡银行将信用卡交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致使发卡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显然,申请人与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发卡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主观上当然是故意。一般情况下,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只是想帮助申请人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不会明知申请人将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而仍然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会出现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情况,但单位认为不会出现该情况或者即使出现该情况也与单位无关,就为申请人出具了虚假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

根据以上分析,申请人以虚假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申办成功信用卡后,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并造成发卡银行财产损失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及单位均应承担责任。

单位员工证明 第8篇

______有限公司(单位名称)

兹证明______,性别,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系我单位(公司)正式员工,自_______年________月在我单位工作,现任(职务)________,年薪___________。他(她)将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往台湾旅游,我司担保其在台湾期间遵守台湾法律,在旅游结束后按期返回,继续在我司工作。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

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签名:

公司章

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电话:

公司地址并加盖公司章:

开具日期:

单位员工证明 第9篇

_______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我司担任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岗位,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_____年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期间曾被授予“_______________”称号(荣誉)。

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单位员工证明(通用9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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