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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要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实验室主任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2.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事故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3.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4.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一、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资均属学校财产。在保证本实验室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包括备用仪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
三、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四、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五、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不归还的经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
1、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
2、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费,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价格的1%,直到归还为止。
3、取消其将来在本实验室借用仪器的资格。
六、借用单位归还仪器时经本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可注消借用登记。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修理、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5%的超时使用费。
七、仪器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措施。
八、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要赔偿原价格的1%至100%,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本身的价格、损坏程度、损坏过程的情节及事后态度来确定。价格低的、情节严重的取高比例,否则反之。
九、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丢失,有关管理人员,负有赔偿责任,视仪器贵重程度及丢失情节,赔偿1%-20%。
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是学校重要的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固定资产。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各年级各班的学生及相关任课教师,在使用实验室仪器及设备的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实验仪器和设备的完好,有责任和义务避免仪器及设备的非正常损坏。任课老师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2、各年级各班在利用实验室上课后,实验员与使用班级的任课老师有责任与义务进行交接,清点好实验仪器及设备,以防丢失和损坏。一旦发生丢失和非正常损坏,及时查出责任人,并依据实际情况追究赔偿,实验员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3、各年级各班利用实验室上课后,一旦发生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将由责任人或使用班级按仪器或设备的价格进行赔偿,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实验员要做记录,并上报教学保障处,由会计室开具赔偿收据。
管理好和维护好实验室仪器和设备是每一个任课教师和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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