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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制度(通用7篇)

作者:edditor12023-04-16 10:41:40154

制度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法令、礼仪等方面的规范,它在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中的运用越来越频繁。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粉尘制度,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粉尘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防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

1、粉尘: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

2、可燃性粉尘: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保处职责

1、负责粉尘作业许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2、负责粉尘作业规程的审核批准。

3、负责有粉尘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课件的编制和培训。

4、指导粉尘车间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粉尘爆炸场所专项检查。

第五条、粉尘单位职责

1、负责对粉尘场所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负责粉尘场所作业许可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批。

3、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岗位人员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

4、负责粉尘爆炸场所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修订和演练。

5、负责按照粉尘爆炸场所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并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对员工违章行为进行纠正、考核。

6、负责粉尘爆炸场所日常粉尘的检测。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粉尘爆炸场所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仪器仪表等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负责粉尘爆炸场所设备操作规程的修订和业务培训。

3、负责粉尘爆炸场所设备设施备件的审批。

第七条、技术部门

1、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工艺安全的检查和指导。

2、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工艺安全操作的培训。

3、负责粉尘爆炸场所工艺变更的审批。

第八条、各层级管理人员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粉尘爆炸场所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2、分厂负责人负责每月组织对粉尘爆炸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负责粉尘爆炸场所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和作业许可的审批。

3、分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粉尘爆炸产所的安全检查和明火作业的审核。

4、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负责保养、清扫粉尘设备设施,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第三章、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第九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

第十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劳保用品上岗。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严禁贴身穿着化纤制品的衣裤。

第十一条、粉尘爆炸场所铺设电器线路必须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厂房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建筑照明、设备照明必须达到防爆要求。

第十二条、岗位作业人员每班必须对粉尘场所配备的灭火器材、安全标志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三条、粉尘爆炸场所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

粉尘制度 第2篇

为搞好本单位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粉尘制度 第3篇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粉尘作业过程的控制,以及作业防护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xx-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

华东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实施细则

3、职责

3.1公司粉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粉尘治理的防治工作,由公司总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并制定防尘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协调、解决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优劣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处罚。

3.2工程部是公司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工程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落实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负责对粉尘作业工程项目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应落实的防护措施;负责接触粉尘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总结和推广粉尘治理的工作经验。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并督促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及津贴的发放标准;负责劳动分级工作,做好劳动条件分级统计工作及分析管理工作;参加对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情况进行评定工作;负责组织职业卫生的培训工作。

3.4物资部负责组织防尘用品合格供方及定点单位的评定;负责防护用品、设备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维修和送检等管理工作。

3.5综合办公室负责粉尘治理作业中职业卫生的管理。负责员工的健康检查、健康评定和健康档案的.建立和接触粉尘人员的统计管理工作。

3.6工会负责监督职业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参与并监督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收集、反馈员工对防尘用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负责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宣传工作。

3.7项目部负责执行公司粉尘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组织作业过程的粉尘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粉尘危害控制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防尘技术措施及防护措施;负责防尘用品使用计划的申报工作;检查、监督、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粉尘作业行为。

4.粉尘作业安全管理

4.1常见的粉尘作业

常见的粉尘作业一般分为:

a)保温作业;

b)焊接作业;

c)爆破作业;

d)除锈作业;

e)油漆作业;

f)清扫作业;

g)检修作业。

4.2粉尘分类

a)按粉尘的性质分类: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b)按粉尘颗粒的大小分类:灰尘、尘雾、尘烟。

c)按光学分类:可见粉尘、显微粉尘、超显微粉尘。

4.3粉尘作业的管理

4.3.1人员要求

4.3.1.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4.3.1.2有下列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a)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b)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c)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4.3.1.3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4.3.1.4不应在粉尘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4.3.2防护要求

4.3.2.1凡涉及粉尘作业的施工项目,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器具、通风设备应齐备。

4.3.2.2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空气过滤式防尘口罩可选择免保养型防尘口罩如:普通式、呼气阀式、焊接专用式等。

4.3.2.3在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前,应经检测人员(或委托环保部门)用监测仪器测定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并进行强制通风或水抑尘,降低粉尘浓度。

4.3.2.4在进行有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防尘口罩、半面式(全面式)防尘面罩、动力送风防尘面具、供气式面具)和预防性保健药品。

4.3.2.5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应采用水、风(通风)等综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措施来做好防尘工作。不应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4.3.2.6对粉尘严重的作业部位(如:前后炉膛、未部受热面、空预器、燃烧器层及以下区域等)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过滤式口罩如:半面式(全面式)面具,或供气式的送风半面(全面)式面罩,进行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不应配戴空气过滤式免保养型防尘口罩进入上述作业部位。

4.3.3过程控制要求

4.3.3.1凡涉及粉尘作业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时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经安全员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员审核,报项目总工批准,必要时须公司工程部审核,公司总工批准。

4.3.3.2作业前,专业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负责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心中有数,并作好交底记录。

4.3.3.3劳动保护监督员和技术人员应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只有在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措施已交底、且正确无误落实情况下,方可同意开工,否则有权阻止施工。

4.3.3.4凡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应到项目安全部门或业主有关部门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热力机械工作票”,作业人员必须按防护要求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等。

4.3.3.5在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同时,作业人员应做好现场设备的防淋保护措施,如电器开关、电器设备等。

4.3.3.6粉尘作业人员工作时应按作业环境粉尘浓度测定结果,配戴适宜的防尘用品。

4.3.3.7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保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除免保养型防尘口罩外的(不属消耗类)防尘保护用品必须落实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

4.4防尘技术措施

4.4.1一切粉尘作业活动必须有防尘技术治理措施和防尘保护措施,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作业。

4.4.2保温作业过程中,除必须做好防材料散落的措施外(大面积保温作业必须设置尼龙围网或彩条编织布来阻挡扬尘),并应自上而下对不同作业部位喷水抑尘,并及时清理干净,为防止二次扬尘还应定期洒水。

4.4.3粉尘作业应尽量避免同其他作业活动交叉进行,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应做好隔离措施和防尘措施作业后,并经安全员确认,才可进行作业。

4.4.4通风不畅的作业区域,应安设通风换气装置及空气净化设施。

4.4.5在机务检修作业前,需进入容器内作业的(如:前后炉膛、部受热面、空预器、磨煤机内等),必须对容器内进行水冲洗,并进行通风,佩戴适宜防尘防护用具才可作业。

4.4.6在容器外部作业(如:空预器、磨煤机、煤粉管、灰斗、燃烧器层及以下区域等),可用水对拆除设备后的检修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喷淋,并及时清扫干净。

4.4.7检测人员需分阶段用监测仪器按时测定检修现场和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从中查看粉尘的危害程度,为防尘工作提供依据,确保作业环境符合要求。

4.5防尘防护用品的采购

4.5.1由专职粉尘治理管理人员负责会同有关人员来确定防尘防护用品,并由物资部门统一采购。

4.5.2所采购的防护用品,必须是公司物资采购合格供方或定点单位所提供的产品。

4.5.3各项目应在年初或新开工项目开工前(至少一周)根据工程进度及分项情况做好年度(工程项目期限)防尘防护用品的定购计划,包括实际需要规格、型号等,并报物资部门予以采购。

4.5.4各项目应按规定做好防尘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6健康管理

4.6.1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员工,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4.6.2对新发现的病人,要建立个人病案和随访制度,以控制病情发展,病情诊断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4.6.3对于疑似尘肺(o+)和i期尘肺病人,按劳动部发(96)2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应作为观察治疗重点,做好尘肺二级预防工作。

5培训

5.1职业卫生培训应当作为企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规划。

5.2对各级管理人员应进行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职业危害基本知识的培训。

5.3检测管理技术人员应进行预防性工业卫生监督、监测技术方法的培训以及职防人员应进行尘肺病治疗技术的培训。

5.4员工应定期进行劳动保护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及培训。

6、奖惩

6.1对在粉尘治理及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2对违反《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及《华东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实施细则》和本管理标准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6.2.1不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ohsms)的有关程序要求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对技术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6.2.2粉尘严重作业部位未经检测,不落实防尘措施,强制作业人员作业,对违章领导处以300元罚款。

6.2.3不按规定在粉尘作业场所正确配戴防尘用品,对违章者处以100元罚款。

6.2.4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防尘技术治理措施作业前不进行交底,对技术员处以100元罚款。

6.2.5发生违章被指出后仍不改正,对违章者处以200元罚款。

6.2.6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热力机械工作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6.2.7作业时,未按安全措施要求实施防尘措施,或在实施防尘措施时未对设备防护(防淋、防撞)措施进行落实,视情节轻重,对工作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6.2.8仓库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防尘用品,对仓库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6.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致使企业、投资者和员工利益受损失,情节严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4对违反本标准的项目单位,根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考核。6.5所罚款额全部用于粉尘治理的防治工作。

7、记录

7.1下列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7.1.1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安全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和保存记录;

7.1.2风险控制计划表(rcp)。由技术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和保存记录;7.1.3安全措施交底记录。由安全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和保存记录;

7.1.4物资采购申请表。(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单独制单)由物资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记录,物资部门保存;

7.1.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个人健康档案记录。由医务部门提供表式并形成和保存记录。

粉尘制度 第4篇

1、矿防尘工作必须实行计划管理,每月制定详细的防尘工作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安装(拆除)防尘管路。

(2)新增水袋和喷雾设施。

(3)规定日期测定粉尘浓度。

2、每个月对防尘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制定下个月的防尘工作计划。

3、有粉尘飞扬的工作地点,要安装喷雾洒水降尘装置和洒水管路。

4、建立防尘领导小组,将矿防尘工作纳入作业规程、工程设计和作业计划中,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防尘工作。

5、粉尘日常检查工作,由指定负责单位或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到不漏检、不损坏防尘装置。

6、矿每月必须对产生粉尘进行不少于—次的检测工作,并制定防尘措施,填写好测尘记录。

粉尘制度 第5篇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粉尘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规范粉尘作业岗位操作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粉尘作业防护的管理。

3、规范性参照文件

本制度所有内容均符合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2007

4、职责

4.1 公司总经理负责领导公司粉尘治理的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并制定防尘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协调、解决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优劣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处罚。

4.2 生产技术科是公司粉尘治理工作的直接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落实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负责对粉尘治理项目的确定落实;负责对接触粉尘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负责向总经理汇报粉尘治理工作的进程。

4.3 维修部负责对工厂容易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设施和通风、除尘系统进行日常安全监察,防止出现老化、发热、磨损、撞击火花、强烈振动、接触不良、接地不良、漏电、除尘效率下降等现象;

4.4 行政部负责粉尘治理作业中职业卫生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员工的健康检查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是否配备通风、除尘、防火防爆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督促更换;负责收集、反馈员工对防尘用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负责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宣传工作;检查、监督、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粉尘作业行为;

4.5行政部安全主任负责制定并督促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及津贴的发放标准;负责劳动分级工作,做好劳动条件分级统计工作及分析管理工作;参加对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情况进行评定工作;负责组织职工消防安全、粉尘防爆教育等培训工作。。

5、粉尘作业安全管理

5.1 公司常见的粉尘作业

a)钻孔粉尘处理作业;

b) 清扫作业;

c)检修作业。

5.2 粉尘分类

a)按粉尘的性质分类: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b)按粉尘颗粒的大小分类:灰尘、尘雾、尘烟。

c)按光学分类:可见粉尘、显微粉尘、超显微粉尘。

5.3 粉尘作业的管理

5.3.1 人员要求

5.3.1.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5.3.1.2有下列情况的劳动者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a) 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b) 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c)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3.1.3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5.3.1.4禁止在粉尘作业场所用餐和饮水、吸烟。

5.3.2 防护要求

5.3.2.1 凡涉及粉尘作业的工作岗位,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器具、通风设备应齐备。

5.3.2.2员工进入粉尘作业岗位之前必须佩带公司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具(防尘口罩)和预防性药品。

5.3.2.3在进入粉尘工作岗位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强制通风或水抑尘,降低粉尘浓度,不应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5.3.2.4 对粉尘严重的作业部位(如:混砂过程中、除尘器施工、熔化炉作业、浇注过程、造型过程等)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过滤式口罩如:半面式(全面式)面具,或供气式的送风半面(全面)式面罩,进行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

5.3.3 过程控制要求

5.3.3.1 凡涉及粉尘的岗位,安全员必须对该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作业环境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粉尘危害预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5.3.3.2 凡进入粉尘作业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按防护要求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等,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保护用品,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除免保养型防尘口罩外的(不属消耗类)防尘设备必须落实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

5.3.3.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岗位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5.3.3.4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于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3.3.5员工离开粉尘作业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5.3.3.6安全员根据公司车间自身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危险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监督限期治理。

5.3.3.7在粉尘作业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5.3.3.8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禁止进行吹扫。

5.3.3.9若粉尘岗位起火,应正确选择灭火剂。

5.4健康管理

严格依照《尘肺病防治条例》对公司粉尘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6、培训

6.1粉尘作业安全培训应当作为企业岗位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规划。

6.2对各级管理人员应进行粉尘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有关劳粉尘作业危害预防知识的培训。

6.3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规、卫生防护知识、岗位安全操作及培训。

7、奖惩

7.1对在粉尘治理及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2不按有关程序要求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对相关粉尘岗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7.3不按规定在粉尘作业场所正确配戴防尘用品,对违章者处以罚款。50-100元;

7.4 员工作业违章被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参照上一条加倍处罚。

7.5作业时,未按安全措施要求实施防尘措施,或在实施防尘措施时未对设备防护(防淋、防撞)措施进行落实,视情节轻重,对工作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7.6仓库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防尘用品,对仓库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7.7所罚款额全部用于粉尘治理的防治和除尘设备跟进工作。

粉尘制度 第6篇

1、目的

为加强粉尘防爆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3、职责

3.1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公司范围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监督管理。

3.2 安全部门及粉尘所在车间负责粉尘爆炸场所的'安全的日常管理。

4、基本要求

4.1 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粉尘防爆专项教育。

4.2 公司组织编制“粉尘爆炸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3公司定期对具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场所(岗位)按规定进行浓度检测;安全部门负责制定《粉尘安全检查表》,公司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检查一次。

在其附近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等。

5、安全管理规定

5.1 粉尘场所杜绝各种火源。

5.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构、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接地。 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5.3粉爆场所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符合技术要求的防尘口罩、防尘面具、防尘头盔、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禁止穿戴化纤制品服装。 进入粉尘场所前,应触摸静电导除装置。

5.4在粉爆场所进行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完全停止生产系统,禁止边生产,边维修。严禁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若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经审批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派专人监护。动火现场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检维修不得使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撞击火花。

5.5粉尘场所的通风、除尘及粉尘爆炸预防、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5.76设备及场所的所有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清扫时,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粉尘。

5.7开停机 作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逆工艺流程开车

(2)顺工艺流程停车

(3)故障时,故障点前的设备顺工艺流程瞬时停车,停止进料;

故障点后的设备顺工艺流程依次停车,排尽物料。

5.8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5.9 作业后,应按规定进行清扫。

粉尘制度 第7篇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粉尘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规范粉尘作业岗位操作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粉尘作业防护的管理。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XX

4、职责

4.1安全生产部

4.1.1公司粉尘治理工作的直接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

4.1.2组织制定落实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4.1.3负责对粉尘治理项目的确定落实;

4.1.4负责对接触粉尘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4.2机动部

4.2.1负责对工厂容易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设施和通风、除尘系统进行日常安全监察,防止出现老化、发热、磨损、撞击火花、强烈振动、接触不良、接地不良、漏电、除尘效率下降等现象;

5、粉尘作业安全管理

5.1粉尘作业的管理

5.1.1人员要求

5.1.1.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5.1.1.2有下列情况的劳动者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a)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b)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c)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1.1.3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5.1.1.4禁止在粉尘作业场所用餐和饮水、吸烟。

5.1.2防护要求

5.1.2.1凡涉及粉尘作业的工作岗位,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器具、通风设备应齐备。

5.1.2.2员工进入粉尘作业岗位之前必须佩带公司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具(防尘口罩)和预防性药品。

5.1.2.3在进入粉尘工作岗位作业之前,必须降低粉尘浓度,不应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5.1.3过程控制要求

5.1.3.1凡涉及粉尘的岗位,安全员必须对该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作业环境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粉尘危害预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5.1.3.2凡进入粉尘作业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按防护要求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等,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保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防尘设备必须落实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

5.1.3.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岗位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5.1.3.4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于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1.3.5员工离开粉尘作业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5.1.3.6安全员根据公司车间自身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危险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监督限期治理。

5.1.3.7在粉尘作业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5.1.3.8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禁止进行吹扫。

5.1.3.9若粉尘岗位起火,应正确选择灭火剂。

5.2健康管理严格依照《尘肺病防治条例》对公司粉尘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培训

6.1粉尘作业安全培训应当作为企业岗位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规划。

6.2对各级管理人员应进行粉尘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有关劳粉尘作业危害预防知识的培训。

6.3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规、卫生防护知识、岗位安全操作及培训。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粉尘制度(通用7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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