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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制度(合集15篇)

作者:edditor12023-04-07 21:41:55517

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里,我们在许多场合都会遇到系统,系统就是特定的规范或法规礼仪。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执法制度,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执法制度 第1篇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职责权限

3.1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3.2IT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3.3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管理规定

4.1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4.2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4.3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4.5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6.1经营商户逃避、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4.6.2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处置集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6.3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

4.6.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4.7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4.8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4.8.1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8.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4.8.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8.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8.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

4.9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

4.9.1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插拔,不允许过量充,不按顺序插拔。

4.9.2使用中不允许磕碰,注意防水、防尘、防震、防摔。

4.9.3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4.9.4总务部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

执法制度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本级乡镇负责桥头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县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二)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培训

第十八条: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镇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镇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武邑县桥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执法制度 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的良好形象,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建设行政执法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 除规定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怀孕后需着便装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夹克装除外)。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不得佩戴、系挂与建设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执法行为要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两、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棕、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 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 厘米。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留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彩色眼镜。

(八)非工作和非值勤时间,不得穿着制服,不准佩带标志。

(九)不得穿着制服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和娱乐场所活动。

第八条 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规定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

(一)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内,帽挂于衣帽架(柜)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三)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第九条 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进领导办公室应当打报告。

第十条 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作到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制式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

第十四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建设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由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城建督查通报》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十六条 违纪者所在单位收到《风纪违纪情况登记表》后,应当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纪者,应当在建设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参与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违纪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职工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尚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着装。

执法制度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的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着制服执法人员。

第三条 除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制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着制服。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等。

(四)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衣扣、裤扣。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肩散发。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应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四)非因执法需要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着制服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服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标志:

(一)调离、退休、轮岗等原因不再具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资格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标志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变卖。

第九条 地方各级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执法着装管理制度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制度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七)转移、转嫁执法执勤用车费用;

(八)用公款支付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关系人报销、索要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交通费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群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

十、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执法制度 第6篇

一、用车原则:

1、机关行政用车主要保证局领导、局机关科室以上负责人、基层单位领导公务用车的需要,以及机关正常生活和应急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派车:

(1)集体到某地开会、参观或听报告;

(2)因公务三人以上同行者:

(3)因工作需要,目的地远离城区,乘客车将误时误事者;

(4)提现金或携带机密文件途中影响安全者,提货重量在15公斤以上者;

(5)职工或直系亲属因急病、重病或夜间急诊需送医院治疗者;

(6)遇突发事件需赶赴现场者。

2、基层单位需组织到外地参观学习,必须征得市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

3、凡私事用车,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给予安排。并按每公里不低于1。0元收费(可根据不同车型酌情作价并按双向计费)。城区4公里范围内,按每趟10元收费,每趟超过两小时的,按半天计价,全天使用按180元收费。在编职工婚嫁用车可不收费,若职工直系亲属婚、丧等需用车,按城区内100元/天收费,郊外或乡下原则上不派车。

二、车辆管理:

1、实行“派车申请单”制度,凡因公需要使用车辆,均需填写“派车申请单”。本县(市、区)内直接由办公室调派,凡跨县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跨市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调派。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用车,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先用车后补办手续。

2、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保管制,不得擅自将车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更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未经办公室调派,擅自动用车辆,以私事用车计费的130%收费,若发生事故,肇事者应负一切责任,赔偿费及维修费概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员负担。

3、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没有接到调派任务一律不准出车,因车辆维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动用车,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未出车时,车辆应在指定场所集中停放。

4、加强车辆保养,坚持保修制度,做到勤洗车、勤保养,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和完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5、驾驶员应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离岗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或办理请假手续。

6、随车工具由驾驶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调动或更换车辆时,应办好移交手续,丢失须照价赔偿。

7、车辆维修一律填报“维修申请单”,申报需维修项目,由办公室会同机材科(股)鉴定后,到指定修车场维修。报销时一律凭附“维修申请单”,凡超出“维修申请单”所列项目又未经办公室认定的维修费一概不予报销,维修费超百元无特殊情况应在维修好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8、驾驶员应按派车单指定路线行驶和用车时限返回,改变线路或超时限必须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若随意改变指定线路(特别是与工作无关的)发生事故,应由用车人或驾驶员承担一切损失。

9、凡外单位(包括局属单位)借车,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执法制度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公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市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市院执法执勤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装备处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拟定、检查并执行市院车辆管理规定,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派遣和维修保养,制定车辆更新、采购和大修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年审,负责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院所有公务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和行车记录仪,利用互联网为车辆定位导航和备查,并对车辆实行分别实时在线监管。利用市院内网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行驶公里、油耗、费用等数据进行统计和监管,每半年公布一次统计数据,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四条市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行政装备处车队在确保办案和机要用车的前提下,根据用车性质、路途远近等情况,按照保证重点、优先急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用车。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准驾制度。凡驾驶本院车辆的人员,除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江苏检察机关公务车准驾证》。行政装备处负责组织公务车准驾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

第六条市院监察处是市院车辆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督察及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同时也欢迎广大干警参与监督。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派遣

第七条执法执勤车辆的申请使用制式《连云港市检察院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由用车部门存留备查;第二联交车队留存备查;第三联驾驶员出车时交门卫存留备查;第四联驾驶员随车存带,任务结束后作为报销出车补助凭证。

第八条申请用车程序:

(一)工作时间用车

在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行装处车队审批派遣。

(二)非工作时间用车(不含节假日)

1、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并报用车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行装处车队派遣车辆;

2、节假日申请用车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三)长途用车

1、市外本省长途用车:申请用车部门,须报经分管行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2省外需要申请用车的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四)特殊情况应急用车

特殊情况应急用车一律由院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审批。

(五)遇紧急情况须立即出车的,根据市内或长途情况,由有权批准的领导口头或电话通知车队或行装处先行派车,事后由用车人补办用车手续。

(六)用车审批手续办理后,应按照申请用车时间和行车路线出车用车,因故改变出车时间和出车地点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用车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用车时间、路线的,用车人应事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行装处,回单位后即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七)执行任务完毕的车辆应及时回院,驾车人员及时向车队报告。

(八)收发机要文件和派驻看守所、监狱检察室值班等专项用车由车队直接安排。

第三章车辆派遣的条件

第九条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

主要是指侦防(含指挥办)、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民行、控申、警务、案管、技术以及其它部门参与、协助办案执法工作,向上级检察院、地方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及司法工作,向政府、政协及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通报检察和司法工作。纪检案件执纪督查、管理处执法监督、人民监督员案件督察、行装车辆纠察等相关用车。

第十条应急用车范围(限海州区、连云区范围);

1、执行重大抢先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未配备离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符合文件要求的,由老干部处扎口申报);

9、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参加上级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督察及考核扶贫、全市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用车;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一条机要用车

主要是指取、送涉密的机要信件、重要档案材料等,不包括取、送日常普通信件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用车

主要是指院或上级机关组织的非执法执勤类的重大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用车

第十三条不具备派车条件的几类情形

1、非紧急会议和一般培训

2、部门条线组织的一般会议、学习、检查、考核等非办案用车(注:三县、赣榆区公交费用实报实销)。

3、干警个人因私用车

4、不得为外单位申请用车;

第十四条乘坐执法执勤车辆的地点要求

所有乘坐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到各类居住小区、饭店、商场等场所停靠接送,原则上在单位院内上下车。

第四章车辆维修、加油

第十五条本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定点单位按市政府有关采购程序选定。

第十六条行装处车队设车辆安全技术员,专门负责车辆维修等工作。车辆行驶时发生故障,维修单位难以及时到达且需紧急修理的,经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后,可就近应急处理。修理费估价在3000元以上的,由行装处报请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同意后修理。

第十七条所有车辆均须到定点单位加油;长途出车须在外地加油的,由行装处车队对加油发票进行审核,驾驶人员发票必须经用车人签署方可报销。

第五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驾驶人员是指取得法定驾驶执照和市院机关公务车准驾证并承担执法执勤驾驶任务的人员。

本院驾驶员采用聘用制的模式,聘用驾驶员按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职责

1、服从管理和车辆调度,执行本院的车辆管理制度。

2、承担车辆保障任务,做到安全、准点、热情、文明。

3、爱惜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车容车貌,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带隐患上路,不开故障车。

4、学习掌握车辆与驾驶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学习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知识与规范,提高防范车辆事故的能力。

5、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察纪律,遵守院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禁酒后驾车。

2、有强烈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3、保持优良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霸道车,自觉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4、有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认真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妥善处置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情况。

5、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增强服务能力与技巧,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6、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任务完成,车辆及时回场停放或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在不宜停放的社会公共场所停放。

7、随身携带驾驶证和公务车准驾证,不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将车辆交给无公务车准驾证人员和非驾驶员驾驶。

8、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如实向所属部门领导和行装处报告情况,听从事故处置。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聘用制驾驶员年终由干部处和行装处统一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等级,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员均享受车公里补贴,按每公里补贴0.02元,节假日驾驶员本市内出勤补贴为每日50元(享受加班补助或出差补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私自出车、酒后驾驶或执行公务驾驶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解聘;私自出车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规行驶被电子曝光或被交警处罚的,由驾驶人处理,罚款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保障执法办案用车中,严守办案纪律和秘密,违反规定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20xx年元月1日起执行。

执法制度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保证机关工作用车,使警车的使用,管理规范化,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警车管理

1、警车实行局长和办公室专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统筹安排,调节使用的原则。

2、实行派车单制度,凡工作用车,由用车科室事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填写派车单,驾驶员凭派出单加油、出车。如遇紧急情况,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先出车,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3、用车范围及派车方法。

(1)办公室首先保证局领导用车,

(2)各科室工作用车,须提前向办公室或局领导提出用车计划。

(3)外单位借调用车,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

(4)机关干警和直系亲属因病急诊、住院,可申请用车。

(5)干警私事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用车,

4、车辆维修:汽车一般维修和大修,驾驶员应填写报修单由办公室报请局长同意后到指定厂家修理,检修后由驾驶员负责验收。

5、警车日常加油由办公室负责,驾驶员根据路程填写加油登记表加油。

二、驾驶员工作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提高驾驶技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凭派车单出车,按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酒后出车和出车期间饮酒,禁止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同意警车不得在外过夜停放。

3、爱护车辆,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4、保证车辆附件、工具完整,除正常损耗外,损坏的工具附件由驾驶员负责。

5、车辆清洗和保养由驾驶员负责。

6、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财务不予报销。

7、驾驶员在行车中要确保驾驶安全,

8、驾驶员不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或为个人、他人私自出车或开车办私事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二次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停止驾驶工作,并由局务会讨论给予处分。

9、认真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及各项规定,全年无违章肇事,无责任事故,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安排,安全行车者给予奖励。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法制度 第9篇

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

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2010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24小时开机。凡每月累计3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七、钻研业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驾驶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水平,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带病车、开英雄车、酒后驾车,违者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

八、责任追究。驾驶员若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给予待岗1个月,负全部责任的,待岗2个月;全年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给予待岗3个月;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待岗6个月,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予以辞退,一切损失费用自负并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制度 第10篇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卫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人员守则,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办理注册登记。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协助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收回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配合市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

第八条: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行政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九)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的;

(十)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有本制度第九条一至十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十二条: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执法制度 第11篇

一、司机工作职责和业务要求

(一)忠于职守,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因公务用车出差时,司机应随叫随到,迅速到位;不出差的情况下,在局里正常上班,接受领导分工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获准,方可外出,司机不经批准不能使用工作车外出办私事。

(二)钻研业务,熟悉车辆的各种性能,自觉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每次出车前,都要对车辆进行检测,查看是否存在故障,有故障应及时修理,如不能自己排除故障,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征得同意后,由办公室派人会同司机送车进厂维修。每次出差回来,要及时将小汽车清洗干净,并将小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发生意外。

(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车辆驾驶操作程序,严禁酒后开车、盲目开快车和强行超车,确保行车安全。严禁交车给无证人员驾驶,以免无证驾驶人员因技术不娴熟、操作不正当造成交通事故。

二、车辆调度

(一)车辆调度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任何人都要以服从大局为重,首先满足公务需要。

(二)本局车辆的调度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因公用车人员,每次都必须填写派车单,说明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到达的目的地、申请车用油数量,并将派车单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同意后,因公用车人员将派车单交给办公室存档,作为同意派车的依据。办公室凭派车单方可调度车辆,并通知司机准时出车。无派车凭据或没有征得领导的同意,办公室不得擅自派车,司机也不得随意出车。

(三)在县城办理公务,路程较近的一般不派车。长途出差者除局领导外,其他干部一般不派专车,确因工作任务紧迫或繁重需要用车的,且在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车辆。

(四)小汽车所需汽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油票。每次出车前,由司机或因公用车人员凭派车单与办公室办理车用油有关手续,签名领取油票。坚持“按量所需”的原则,车油统一列表核量如下:

三、车辆管理

(一)要健全每辆公务用车的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车一档就是一辆车购置回来之后,即制定一份档案,保存好车辆购置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并做好该车每次加油、维修、保养、购买保险等记录)

(二)要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存放和节假日封存。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节假日执行公务用车的,需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备。

(三)严格执行“三定制度”。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文件要求,做好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各项工作,以此降低运行成本,便于建立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管理档案,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杜绝转嫁、摊派、隐匿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等现象。

四、本局干部、职工因私事用车

(一)干部、职工原则上严禁公车私用,但如遇特殊情况用车,也须填写派车单,在征得局长或分管局长的同意下,方可安排车辆。

(二)干部、职工因私事用车,燃料费自付。

执法制度 第12篇

为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特制定委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管理

1、车辆由部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本部车辆主要保证工作用车,优先安排离退休老干部就医、会议、因公外出等方面用车。

3、部领导用车相对固定,遇有长途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办公室可做适当安排。

4、各办公室工作用车经所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派车。

5、节假日、双休日统一安排值班车辆。非值班车辆定点存放。部领导或其他因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6、严格控制非公用车及车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委领导批准。私自外出或外借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事故的,由驾、乘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7、车辆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登记,并以此作为出差补助依据。

二、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

1、在政府采购指定单位进行车辆加油。

2、车辆维修要本着节约原则,坚持询价制度。由车管人员、驾驶员在经多家询价后,提出维修及装具预算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部分管领导批准,持维修通知单到指定修理厂维修或换修装具。未经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3、严格加油登记手续,不定期对驾驶员、加油情况、百公里油耗量等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通报。对弄虚作假兑换油票或为非部车辆加油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家利益者,除其承担加油费用并扣发当月出差费外,属部正式职工的,进行严肃批评,取消年度评比和参评综合奖资格,属临时聘用人员的,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4、出发在外通行费等支出,随时报结,不得累报。

5、车辆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各车维修、加油、路桥等有关费用,须公开透明化。

三、车辆停放管理

1、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后和双休日、节假日必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遇有特殊情况需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的,须由办公室批准。

2、由部办公室组织对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私自用车或不按规定停放者,一次口头警告,二次扣发当月出差补助费,三次停车待岗,并停发出差补助费直至上岗,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3、因私自出车或违反规定停放,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四、奖惩

1、对年度内服务优良、遵守管理规定、养护车辆、节约意识强、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法行为或考核不及格者,取消评奖资格。

2、对累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两次的,扣发当月差补的50%,累计两次以上者不予发放。

3、因公出差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个人责任情况处罚。

4、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或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执法制度 第13篇

一、局机关车辆的管理、调度由办公室负责。

二、局机关车辆首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

三、业务股室用车一般须提前一天报办公室统一调度。

四、外单位借车,需报请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打扫、勤保养,保证车况正常处于良好状态,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用车。

六、驾驶员凭出车通知单出车,因临时通知出车当时不便于或来不及办出车通知单的,返回后及时补办。

七、办公室按行驶里程和小车油耗,每月检查登记,并与驾驶员结油耗帐。

八、车辆修理要先向办公室报告,费用在500元以上应列出书面计划,由办公室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一律以转帐和合规票据形式支付。

九、车辆在外途中急需就地修理,来不及请示局领导的,驾驶员可应急安排,但返回后要如实报告情况。

十、小汽车购置、保险、加油、维修按《xx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执法制度 第14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以及对音视频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各执法科室队负责本科室队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养护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汇总、保存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现场执法记录仪及相关配套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及音视频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未经批准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视频同步记录:

(一)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二)进行现场勘验时;

(三)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四)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五)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六)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九)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对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

(十一)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规定的音像记录情形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执法人员每日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当日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导出至指定存储器上,并根据音视频资料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在文件名中标注音视频资料所记录的单位、场所、主要内容(现场检查、勘验、送达等)以及记录时间等。

连续工作或当日无法返回单位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资料。

第九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由各执法科室队自行保管;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执法人员整理完毕后,每月末随同已结案案卷一并报送办公室统一存储。

第十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音视频资料应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剪接、删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

执法音视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信息。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执法科室队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过程中遇到设备问题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由办公室联系设备供应商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科室队负责人参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制度 第15篇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办发〔20xx〕8号)和《莆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市直机关车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公车改革过渡期间,我局无委托代管使用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辆、保留执法执勤用车10辆。现就我局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执勤用车配置

局机关2辆(其中1辆故障待报废,停放在北高工商所院内)、执法大队1辆、12315服务台1辆、镇海工商所1辆、拱辰工商所1辆、黄石工商所1辆、新度工商所1辆、西天尾工商所1辆、北高工商所1辆。

二、严格车辆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

2、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

3、能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与使用人所在股室、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并无直接关系,应与所执行公务活动是否为执法执勤有直接联系。如在开展创城活动中,组织执法人员对街面广告进行市场监管应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但如果是到区委参加创城活动部署会议等,均不能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应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三、严格车辆使用审批

(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

1、结合干部出差审批管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用车。

2、中心城区内用车的需提前30分钟预约,中心城区外市内用车需提前2小时预约,跨市用车需提前半天预约。

3、其他事项按照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须知>的通知》(莆市管〔20xx〕51号)文件执行。

(二)执法执勤用车

1、局机关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2、工商所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工商所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3、执法大队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执法大队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大队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4、12315服务台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12315服务台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12315服务台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5、跨辖区执法执勤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审批外,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外单位借用车辆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7、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区局办公室可调用全局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审批程序参照上述执行)

四、严格执法执勤车辆责任管理

1、办公室、各工商所、执法大队、12315服务台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执法执勤活动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将一般公务活动纳入执法执勤活动范围,严禁随意扩大执法执勤活动界限。

3、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经书面申请、领导审批后用车期间,使用车辆股室、部门人员及负责人为车辆责任人。

五、严格车辆定点停放

1、区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区工商局机关大院,各工商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各工商所院内(镇海工商所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局机关大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放。机关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所有钥匙统一存放在局保安室车辆钥匙保管箱,待次日上班取回使用;各工商所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钥匙交由所长(负责人)指定的保管人员处保管。

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入库停放的,驾驶员应提前报告办公室,填写公务车辆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附件三),还应有用车人证明(如:车辆在外执法未按规定时间入库的,“证明人意见”由其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车辆在维修场维修的,“证明人意见”由维修场确认并盖章)。遇紧急任务未能及时入库的,应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备案。

六、严格车辆加油管理

1、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实行IC卡统一转账充值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圈存,按月充值。加油IC卡实行一车一卡,按车号加油,加油IC卡由驾驶员负责保管,不准把卡借于他人使用。出差途中或因特殊、应急情况等需卡外临时加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由车辆随行人员证明方能报销(原则上不做临时加油)。

2、驾驶员将本车的IC加油卡转于他车加油或将油料抽出作为他用等“偷油”行为,除按规定追回相应损失外,将按“偷油”金额的十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实行公里油耗公示,驾驶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行驶公里数和汽油使用量,送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公示。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和补贴。

七、严格车辆维修管理

1、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报修建议。车辆维修一律在区局确定的市直机关定点的厂家进行维修。

局机关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办公室主任、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各工商所所长(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负责人、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2、车辆维修期间,除办公室统一调配行车或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外,驾驶员应在修理厂跟踪车辆修理进度和维修质量。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在应急情况或本市以外发生临时故障需要维修的,驾驶员必须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报销应由随车人员证明方可报销。

八、严格车辆督查管理

1、由局领导、办公室、人教股、财装、机关党委等人员组成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组,通过车辆定位GPS、查询车辆充值加油明细、查询车辆入库登记、查询财务等,对车辆使用报批情况、充值加油情况、入库集中停放情况、定点维修情况、公里油耗情况、值班情况、驾驶员请销假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备用钥匙应留在办公室备案,以便公里油耗情况和安全情况督查,以及紧急情况应急处理。

九、严格规范报销补贴

1、驾驶员出差补助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为避免重复报销,驾驶员出差补助应由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按月累计报销,用车股室、部门不再将其作为出差人员同单报销。局领导未带分管股室、部门人员出差的,其出差补贴由驾驶员一并造册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应有办公室车辆管理人证明方可报销。

十、严格实行违规追究

1、车辆使用不按规定实行审批手续或车辆不按规定实行集中入库停放的,视为擅自出车。擅自出车的驾驶员被局内部督查发现的当年度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罚款800元;累计两次给予罚款2000元;累计三次劳动派遣人员直接给予辞退,并取消当年度各项奖金。正式职工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不论次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对擅自动用车辆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和事故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车辆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行驶审批路线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用车人在用车途中擅自更改行驶路线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前往。对擅自改变行驶审批路线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同时对车辆使用人(包括车辆使用申请股室、部门负责人和同行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驾驶员违反规定不履行车辆报修程序或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其维修费用自理,财务不予报销。

4、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和保养好车辆,严禁酒后驾车或开“英雄车”、“特权车”和“霸王车”,对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被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因执法等特殊公务酌情给予处理);对用车人要求在违停地点停靠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停车;对不爱护车辆,主观上造成车辆损坏的(经修理厂认定),视车辆损坏情况,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其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驾驶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局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除按规定给予处分外,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6、上述涉及罚款或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一律在当事人工资、各类奖金或财务报销款项中直接扣除。

本通知自20xx年11月1日执行,原有通知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今后政策另有调整的,将另行通知执行。

附件:1、荔城区工商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申请表

2、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表

3、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执法制度(合集15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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