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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请求事项: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与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_____在合肥市开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与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x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x申请人借款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22日至20XX年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__-x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__-x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__-x违约后,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__-x公证处公证员__-x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__-x、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元,利息 元,罚息元,合计元。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二00五年四月 日
__市国信公证处:
王某于20XX年1 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__市__支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用于育肥牛养殖。我公司于20XX年3月7日与借款人王某、反担保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上述反担保人及借款人王某以其及其配偶个人项下的所有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反担保。上述《反担保协议》、《承诺代偿书》在贵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书》编号:(20XX)某某国证字第235号。
该借款人自《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取得贷款后,至20XX年1月29日合同约定还款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XX年2月8日累计连续逾期达到10天,我公司因此为其向银行垫付贷款本息共计壹佰零捌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元),根据协议约定已经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特持(20XX)某某国证字第235号《公证书》向某某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请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被执行人: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修某某
执行标的: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修某某截止20XX年2月8日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垫款损失以及相关的执行费用。
某某省某某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2月10日
申请人:边志强,男,47号,汉族,个体,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和德龙都小区2单元3楼。 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泰市凤凰东路68号。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园艺所东乐花园F2座,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公司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内民一经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二被申请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XX万元,并支付利息万元,违约金自20XX年7月1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给予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20XX年4月9日,第一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20XX万元,约定月利息4%,期限三个月,第二被申请为第一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还本付息,
及催要未果,无奈于20XX年6月8日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作出了(20XX)呼民二初字第102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了(20XX)内民一经字第167号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万及违约金自20XX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予以计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30万元。申请人承担82120元。因申请人一审预交199550元诉讼。所以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17430元。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申请人:__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__X的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________X与天津市________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天津市__________与天津市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________X而不是案外人__X, ,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__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________,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________,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__________,执行案外人__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此致
__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 月 日
异议人(案外人):张__,女,____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__市__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160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大道邬树村x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_,男,汉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__,女,汉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区__x路南__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_、刘__、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张__与被执行人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签订《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____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____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____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__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____)鄂__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__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__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__
____年 5月 12日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执行申请书样本(汇编6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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