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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必备6篇)

作者:edditor12023-01-18 21:00:06590

本文为大家分享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相关范本模板,以供参考。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1篇

1、食堂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在县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

2、食堂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或家族有传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3、食堂从业人员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治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卫生和业务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5、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16小时)以上,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并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6、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有计划地提高业务能力,熟练掌握各种烹调技艺。

7、坚持每训必测制,凡培训后都应及时组织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8、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2篇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3篇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生,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一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后。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7、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8、每天早上上岗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4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5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就餐师生生命健康与安全。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心理素质、健康的身体和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以及高度的责任感。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经由国家卫生防疫机构体检颁发的当年的有效《健康证》。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学期开学初,学校与具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健康要求的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四、学校聘用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各类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时,应立即脱立工作岗位,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分配等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换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食堂从业人员不能穿高跟鞋或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上班期间女员工不准涂指甲油、浓妆艳抹和披头散发,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工作服,戴厨师帽。

七、学校分管领导或食堂承包人要密切观察和详细询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如发现违反第四、五、六条的有关人员要及时处理。

八、学校聘用食堂从业人员在岗期间,要妥善保管本人《健康证》原件,同时将复印件交食堂分管领导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6篇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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