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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车辆外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汽车出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汽车效能,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路兴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GB/T3730.1-2001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辖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路兴集团公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实行 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两级管理。
第七条 成立汽车出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董事、经理
副组长:班子成员
成 员:机关各部室、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集团公司汽车出租管理工作由部负责,汽车班配合物流部对 公司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子(分)公司依据 公司要求,成立相应汽车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并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租用流程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对 集团公司超标、多余的车辆对外出租,由 集团公司部进行统一的公开挂网出租。
第九条 采取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拍租,以租金出价最高者中标。
第十条 中标企业、个人待公示期满后七日内办理租用登记,填写车辆外租登记表并签订租用协议。
第十一条 租用企业、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租用人是企业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租用人是个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第四章 外租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 外租协议的签订,由 集团公司 部具体组织实施。外租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原则上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标准协议。对需要修改的内容,须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
外租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应由 部制作。协议签订原则上应本着先租用人后本公司的原则,并实行面签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出租汽车涉及的安全问题,按照 集团公司现行汽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国铁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 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批准,并由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车辆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承租乙方汽车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不定时租用乙方汽车,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形成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行号:
付款方式:
在甲方使用乙方车辆后,由乙方与甲方确认车辆使用费用,并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后向乙方支付车款。
三、甲方的权益与义务
1、在租赁期间,享有车辆使用权。
2、爱护乙方车辆及设施。
3、甲方临时改变路线应及时通知乙方或者乙方司机。
4、协助司机做好安全工作,保证司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5、甲方向乙方租赁乙方提供驾驶员的车辆,并且乙方需随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车辆及司机.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承担租赁期间汽车的保养、维修、汽车保险、车辆年检等相关费用。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机械故障由乙方负责修理。
2、处理租赁车辆的相关事宜。所提供的车辆按规定缴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乘)不低于30万元。由于乙方原因影响甲方行程时,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3、所提供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干净整洁,手续齐全,派车及时。乙方的驾驶员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提前到达,若因延误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4、乙方保证所提供驾驶员符合甲方要求,着装整洁,手续合法有效。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乙方保证甲方每次租赁车辆时所提供驾驶员身体健康,具有5年以上的驾龄。乙方驾驶员应具有很强的保密意识,并熟悉沿途道路情况。
5、在行驶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不能做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超速行驶及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车辆。
五、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驾驶员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并在1小时内通知甲乙双方及保险公司,以便协助处理。
2、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车辆丢失的,由乙方向乙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若因此给甲方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在事故处理及车辆修理期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代用车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其他规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补充,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合同都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 出租方: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车辆定点加油合同
甲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法定代表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 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车辆到乙方分布在山东全省的加油站加充燃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油品名称
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燃油,具体包括: 【 】。
二、油品数质量:
油品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规定标准;加油的数量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三、油品价格
油品销售价格以加充当日中石化加油站挂牌价为准。
四、加油管理
1.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加油卡主卡 张、副卡 张(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确定),主副卡均由甲方保管。
2.加油采取IC卡先充值后消费的结算方式,甲方根据自身需求将相应额度人民币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号:
3.乙方将甲方汇入的到账金额充值到甲方的主卡内,并按照甲方提供的IC加油卡副卡分配明细表,分配到所持有的副卡中。乙方分配完毕后打印《额度预分配申请表》,并交于甲方用于确认分配情况。
4.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分配明细表向副卡分配资金,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分配错误,乙方应于发现错误后一日内将分配错误的金额转回主卡。甲方对上述金额转回的操作不持异议。
5. 甲方在乙方加油站,以加油卡方式加油。
6.甲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送交乙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五、优惠条款
1.乙方承诺甲方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为【】。
2.乙方免费为甲方办理附属于主卡的副卡。
3.甲方主卡除享受乙方优惠积分外,还可享受“油中感谢”积分增值服务,(具体详见中国石化“油中感谢”积分增值服务网站,乙方、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有权不时对相关积分规则进行修订,相关修订经网站公示即对甲方由约束力,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4. 双方约定的其他优惠事项:[ ]
六、服务条款
1.正常情况下,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保证油料的正常供给。
2.油品短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保证甲方持卡车辆的用油需求。
3.甲乙双方应负责监督约束双方员工在加油操作中的违纪行为,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者,应及时通报对方,构成犯罪的,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甲方的IC加油卡仅在山东区域内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所属联网加油站使用时享受乙方优惠积分。
5.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使甲方可以查询主卡余额、单张副卡余额、单张副卡消费额度及汇总,向甲方提供充值、分配和消费明细,以便于甲方的资金管理。
七、违约责任
若甲乙方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则视为违约,应承担各条款所约定之违约责任:
1.甲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据实界定原因。如因乙方提供的油料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由此引起的车辆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但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辆维修是因油料质量引起的,否则乙方将不予负担。
2.甲乙双方员工相互勾结,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任一方造成损失的,双方有责任将损失款追回,并对各自员工进行处罚。
3.甲方应妥善保管主卡和副卡,若不慎丢失,应立即通知乙方挂失,如因甲方逾期挂失造成甲方经济利益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未及时通知的,在办理新卡之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由于甲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使乙方为错误对象加油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甲方车辆在乙方处加油应遵守乙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相应车辆加油。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导致乙方或第三人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或第三人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受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政府行为以及任何其它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按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若不可抗力属政府行为,受影响方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故持续3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未履行部分。
九、通知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十、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同意甲方已经充值的IC加油卡余额按本协议继续使用,直至IC加油卡剩余金额使用完毕。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授权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签署地点:
直属库租库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克东县益民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永安南大街14号 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仓库、土地、房屋、设施、机械设备等,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具体情况
1.1 乙方将位于齐齐哈尔市克东县益民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企业库区储粮仓库、办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收储粮食配套设备设施及占地大约 2.28 万平方米场地(院落)出租给甲方,用于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不动产租赁物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场地面积等,详见本协议附件1租赁库区平面图。
1.2 不动产租赁物权属证书或证明材料:
1.3租赁物(包括动产及不动产)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实计入租赁物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2租赁物清单。
1.4乙方承诺租赁物清单所列示资产,乙方均享有完整所有权(土地或为使用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未发生抵押、质押、查封、转让、租赁、诉讼等任何影响乙方行使所有权事实。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2013年 月 日起至2014年 月 日止;甲方可根据国家下达粮食调拨计划随时调整。合同到期,如国家无粮食出库计划,本合同自动延期;如执行国家计划提前出库,以粮食全部调完日期为准,粮食全部调完后合同终止。如果国家下达粮食调拨计划后,所剩余粮食较少,甲方有权单方决定集并,集并费用甲方承担,集并后本合同执行完成自动终止。如果农民售粮过少,由甲方安排集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亦可根据具体存储粮食需要与乙方协商实际租库范围及租金。
2.2 自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乙方给甲方打扫租赁场所、购置相应物品,不计租金。
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采取按日计算、按季支付给乙方的结算方式,每日租金为 0.12 元。租金包括:甲方在租赁期间的用水、用电、煤气、通讯、取暖及配套设施、地秤使用及检秤、环境保护及相关费用、消防部门所规定的消防器材配备、安全保卫、员工食宿、通风机的使用及维修、粮面过道板、挡库门口的麻袋、清理院内及场地的积雪、电子检温系统和机械设备使用及维护等一切费用,但甲方烘干粮食用电费用除外。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前,乙方应提供相应租赁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具体租金支付以租库合同补充协议签定为准。
费用支付方式:按上级拨付费用时间,按季度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第四条 租赁物费、税及相关事项
4.1租赁期间与租赁物有关的,如土地、房产税赋及费用等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租赁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租赁物单位人员由乙方负责安排工作。甲方在进行收储业务如需将部分工作外包或者聘请劳务人员时,优先考虑将相关工作发包给乙方承揽或者聘用乙方人员。
4.3租赁合同备案事宜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五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5.1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独自占有、管理、使用租赁物,利用租赁物开展的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由甲方自行管理,不受乙方干涉。
2、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采取修建临时围堵等必要措施,确保甲方租赁物与乙方自用场地设备设施之间存在明显界限。甲方可在租赁物适当位置张贴、悬挂、喷涂甲方标识。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①租赁物有维修和防止危害的必要;②第三方就租赁物主张权利;③其它依诚信原则应通知的事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租赁物修缮或更换义务;如情况紧急或者乙方怠于履行责任,甲方可自行维修或者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当期租赁费中予以扣除。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租赁费用,但因乙方未及时提供相应发票导致甲方未付租金除外。
5、合同期满,甲方是否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如发生农民交粮过少、国家或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粮食调拨计划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解除本合同,应在合理时间通知乙方。
6、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承租权。
5.2乙方权利及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
对甲方不当使用租赁物行为有权制止,对甲方人为造成租赁物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3、在合同执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租赁物实施法律上的或者事实上的处分,如抵押、出租或转让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等。
4、乙方须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处于完好使用状态。
5、乙方对甲方租赁库区安全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污染和安全保卫工作。
6、乙方负责库区水、电供应和给甲方驻库人员提供正常办公、生活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7、优先保证甲方完成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包括粮食可顺利到主道路上),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1、租赁期间,因甲方非正常原因造成乙方租赁物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
2、甲方无故不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迟延一日支付欠付租赁费用的0.3%。
6.2乙方责任
1、乙方因安全保卫工作不力,造成甲方库存储粮损失的,乙方须赔偿全部损失及违约金。
2、乙方不及时维修租赁物,影响粮食正常收储工作,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扣减本协议约定租赁物三日的租金;造成粮食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金。
3、乙方应保证乙方的资产产权无争议,各种证照合法有效,并且不会因债务的原因出现资产保全的法律纠纷。如因乙方原因被相关行政司法部门查封,乙方有责任出面协调,保证甲方可继续使用资产。乙方应主动声明所储粮食为甲方所有,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如甲方无法继续使用资产,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及租金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征地、国家政策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公证机关证明文件或其他有力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双方通讯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3本合同由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作最终解释权,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政策调整,将按政策要求修订合同。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我国抵押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意义上都有了突破性的进步,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那么车子抵押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子抵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模板1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
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6、自燃险。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
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
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
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模板2甲方;(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抵押人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估计价值:人名币大写 元,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天利息): 人民币 元整,(天利息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2、抵押车辆在甲方存放。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4、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
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驶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驶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搜索页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条:、备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模板3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 ,车号为发动机号为: 。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款。
抵押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抵押款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 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 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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