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尊敬的 先生:
辽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先生的委托,为能友好协商解决您与##先生就中山区##街##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事,特指派于帅律师向您致函如下:
委托人##先生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坐落于 号房屋的所有权,您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承租的权利,租期理应至2012年1月1日截止。后您与委托人的亲属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您,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30万(含餐费 万元)。
鉴于您与委托人的亲属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委托人的亲属并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未取得委托人的授权,仍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为了避免双方的损失,委托人对其亲属与您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追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特委托本律师通知您: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于合同届满时终止,双方不再续租;
二、请您务必在合同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租赁房屋内所涉物资、设备搬迁腾退完毕。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内搬迁腾退完毕的,视为您本人放弃对置放在租赁房屋内所涉物资、设备的全部权利,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您尚未搬迁腾退的物资、设备进行单方处置,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您自行承担;同时对你逾期未清理,占用委托人名下的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占用费用,委托人有权向您主张赔偿;
三、请您务必在合同届满之日结清经营期间的全部款项(包括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房屋使用费等);
四、请你务必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余下租赁期间内的租金不再由委托人的哥哥收取,剩余租金全部由委托人指定的受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 )负责收取。若您未向受托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将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委托人将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委托人郑重声明,在履行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间,受托人只享有收取租金及沟通的权利,关于案涉房屋所签订的任何合同以及任何形式、内容、数据、方案的确认或同意,均需取得委托人本人的同意。除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外,其余他人任何形式的签字确认均不能视为民法上的表见代理。
为依法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避免您的责任进一步扩大,诚望您能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在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在上述期限应由您自行完成搬迁、腾退义务;及时结清应由您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进一步授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逾期腾退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届时您不仅要腾退房屋,支付物业费、水电费、房屋占有使用费,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您还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装修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给委托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辽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
第一篇: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第一篇:找法网王旭东律师谈房产新政下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第一篇:上海房产律师-二手房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跳中介”问题应如何处理
第一篇: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编辑特别推荐: 欢迎阅读,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