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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常考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附录板块(全国通用)
(一)每部法律的颁布与修订及实施时间
《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2007年6月1日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实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发布,2002年9月1日施行。
(二)敏感数字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8.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0.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11.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2.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3.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4.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15.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16.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17.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18.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19.到2020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
20.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21.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22.接送学生的机动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5.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6.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7.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28.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实效是2年。
(三)地位
1.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5.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7.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8.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9.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6.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7.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18.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9.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20.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1.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22.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3.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2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6.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7.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8.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29.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32.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3.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4.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35.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6.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7.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38.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39.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40.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41.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42.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
43.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44.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
45.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46.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47.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48.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
49.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5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追究法律责任。或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2.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耐心教育,不得歧视。
53.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54.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5.我国中小学不是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授权中小学,因此,中小学学校或教师根本就无权实施罚款。
56.无论教师是否亲自亲手实施惩罚行为,只要学生身体受到损害或产生不适,都可以归为体罚。
57.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假期。
今年,我局根据《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责任分工》要求,认真组织安排,通过加大打击传销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传销案件发生,为有力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本年度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
为确保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我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作为“七五”普法的工作重点,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精心制定宣传活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拓宽宣传渠道,强化宣传效果
一是抓载体。以“法律十进”活动为载体,将打击传销法规作为重要宣传内容渗透到日常普法工作中,把打击传销宣传贯穿于各类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活动中;通过大型宣传活动,以案说法、法律咨询、发放知识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宣传影响面,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打击传销宣传,人人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抓住重点对象宣传。加强社区、乡村和学校等尤其是流动人口密集地方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围绕传销知识,传销的危害和如何识别传销等,通过发放青少年读本,组织观看法治宣传片,开展法治知识讲座等一系列活动,以案释法,对照案例宣讲了组织和参与传销的危害,告诫广大学生杜绝、远离一切传销行为。
三是创新形式。运用普法类微信、微博、公众号、今日头条号、普法网站等新媒体,广泛传播相关的文章、图片、动漫、微视频等法治文化作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展活泼新颖、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广泛向群众宣传打击传销的法规。
三、拓宽宣传渠道,实现点面结合
为了更好地宣传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我局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博等媒体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置普法专栏、悬挂横幅,现场咨询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社区、乡村和学校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截止目前,全市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共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80场次,受教育群众达80万人次,举办法治讲座108场,制作展出展板1126块,解答法律咨询98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3余万份。
1.村民遇到民事纠纷怎么办?
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不成仍达不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违法砍伐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来看看最新的规定有哪些?违法砍伐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
3.什么情况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4.进城务工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1)有效居民身份证。(2) 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本人身份证,以及1寸照片2张(如果已经结婚,就要带上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办理《流动婚育证明》。(3)毕业证或学历证明。(4)能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件,如转业军人证、复员军人证、残疾证等。(5)凡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就业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即“私了”,也可以共同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调解和诉讼由当事人选择。
6.农村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此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7.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两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9.如果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工伤,而所在的单位予以否认,怎么办?
当出现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是工伤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10.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含有“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2.花钱买媳妇、买小孩也是犯罪吗?
公民的人身不可买卖。因此花钱买媳妇、买小孩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媳妇、小孩属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则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3.对结伙斗殴等寻衅滋事行为,如何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4.明知是赃物仍收购,是否构成犯罪?
明知是犯罪分子所得的赃物,不论收买后是否留作己用,实际上都起到了为犯罪分子销赃的作用,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但知道是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仍以低价收买,情节严重的构成销赃罪;如果不知道是赃物而买进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收购行为人收购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价值较小,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15.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没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然没有罚款权。
16.换届后不及时交账目怎么办?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下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相关的账目,如果不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哪些土地要实行承包,承包的方式有哪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畜牧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都要实行承包。
对上述农村土地的承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18.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19.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是多长?
(1)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2)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3)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0.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2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2)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2.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
可以。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3.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4.承包土地时,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4)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25.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必须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依法向土地所有者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在获得使用权的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是违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6.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可以随意自由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于房屋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体的企业之内转让。
27.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工。
28.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国家是如何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的?
《移民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29.违反《移民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移民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移民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0.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1)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2)如有人身伤亡,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要标明位置,以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3)某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1.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1)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2)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和护理的义务。(3)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4)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人所有。(5)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2.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成员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如身体强壮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打、捆绑、紧闭、体罚等手段,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推残的行为。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婚姻法作出了下列规定:(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3.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34.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吗?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所以法律援助是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的。
35.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伤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9)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36.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又有哪些?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7.哪些情形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1)农村“五保”对象;(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3)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7)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38.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代理; (5)劳动争议仲裁代理;(6)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39.艾滋病病毒一般通过哪些途径传染给别人?
(1)性接触传播(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发生同性或异性性接触);(2)血液传播(输入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注射器或针具吸毒);(3)母婴传播(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传染给胎儿或婴儿)。
40.哪些行为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
(1)不安全的性接触;(2)与别人共用注射器进行注射吸毒;(3)使用未经消毒或消毒不严的注射器或针头打针、输液或美容;(4)扎耳洞;(5)文身;(6)与别人共用牙刷、牙签、剃须刀。
“宗教法律法规”交流研讨材料
领导和同事们:
今天有幸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交流,分享一下“宗教法律法规”,下面就我与大家交流一下我对“宗教法律法规”的认识。我国宗教坚持的是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国际宗教势力进行干涉:我们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不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对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管是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的安全。有些人不能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却错误的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宗数自由”,一学别育用心的人以“宗自由”为借口反对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是不允许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里,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都是自由的,而不是说信仰宗教的人可以打着宗教旗号为所欲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法治国家,宗教不能凌驾子国
家法律之上,离开法律讲“宗教自由”,是违反人民利益的,
也是与历史发展规律相悖的。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每天忙于工作,未必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能够有用心的认识和理解,往往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政策的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因此,大力宣传觉的宗教政策是工作中必须把握的一个重点。为此,单位应该设置相应的橱窗来给大家解读宗教法律法规。真正的让党的宗教政策入脑入心。
以上是我对宗教法律法规的一点认识。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的加强学习,不断地摸索总结工作经验,做好党交给我的各项工作。向党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关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编辑特别推荐: 欢迎阅读,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