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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集合21篇)

作者:edditor12023-02-11 21:41:47419

在现实的社会中,体制是一种有效的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工具,也是我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消防管理制度,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消防管理制度 第1篇

消防在公司企业中有着重要的安全,因为关乎到物品和人们的安全问题。化工企业消防管理制度,我们来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 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 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 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 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 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 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 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 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 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 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 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 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 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 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 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 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 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 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3 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 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4 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 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3 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 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 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 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3 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2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企业内的易爆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 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 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 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 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 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 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 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 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 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 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 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2篇

一、目的:

保障物业公司所管理区域内的的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的发生,为业主和使用人的工作、生活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二、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三、消防主管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则。

(二)、组织制定、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六)、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八)、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四、工作程序:

(一)、安全宣传

1、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案例,找出辖区安全防范弱点和存在的问题。

2、结合辖区安全防范实际,编拟宣传材料。

3、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4、如有具体针对性的材料,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5、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材料,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6、关于辖区安全防范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二)、安全检查

1、消防设施设备每月检查一次。

2、每次检查形成文字记录。

3、实行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管理制度。

4、消防器材由保安统一编号、定位、使用、保养,每月检查一次。

5、每天必须检查指挥中心是否能正常运行,各报警探头是否损坏,报警模块板能否和监控中心联通。

6、紧急疏散通道、消防指示灯是否正常运行。

7、消防设施配备是否齐全。

8、消防标识是否清晰完好。

(三)、消火栓的检查

1、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是否有水,压力是否正常。

2、栓体情况:消火栓是否被埋压、圈占、消火栓是否漏水,消火栓帽是否遗失。

3、开关情况:消火栓是否能快速打开,正常输水。

4、标识牌:是否遗失、干净。

5、消火栓水压能否达到要求,远距离控制能否在要求的时间达到所要求的压力。

(四)、灭火器的检查

1、摆放位置是否摆放在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得受到烈日的暴晒,不得接近热源或受剧烈震动。

2、灭火器器材周围2米内不得堆放杂物。

3、灭火器的瓶体、保险销是否完好无损,器材是否擦拭干净,灭火器药液是否减少、被动用过。

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5、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域(如在域要检查原因,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6、零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损坏)。

7、可见部位防腐层是否完好(轻度脱落要及时补好,明显腐蚀应送专业部门维修及进行耐压试验)。

8、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启,必须按规定再行充装,重新铅封)。

9、按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检查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

(五)、消防装备检查

1、水带、水枪、分水器等设备是否完好,水带接口是否漏水、水带是否发霉,设备是否正常。

2、消防拉梯:拉梯牢固程度如何,拉绳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3、防火服、消防斧、消防绳是否完好。

(六)、消火箱的检查

1、每月逐个检查一次。

2、栓外检查:检查栓门关闭是否良好,锁、玻璃有无损坏,栓门封条是否完好。

3、随机抽取灭火栓总数的10%测试,按消火栓报警按钮,监控中心应由正确的报警显示。

4、检查箱内元件是否良好,有无脱落,栓内水龙头有无渗漏。

5、开栓门取出水带,仔细检查有无破损,如有应立即修补或替换。

6、检查水带有无发黑、发霉,如有,应取出刷净、晾干。

7、将水带交换摺边或翻动一次。

8、检查水枪、水带接头联接是否方便牢固、有无缺损,如有,立即修复,然后擦净在栓内放好。

9、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好无缺,替换阀门老化的皮垫。

10、检查修整全部支架,掉漆部位应重新补刷。

11、将箱内清扫干净,部件存放整齐后,锁上栓门,贴上封条。

(七)、施工现场的检查

1、有没有配置足量、适用的灭火器材。

2、有没有违章动工的行为。

3、有没有乱拉电线和电源接头用裸丝代替插头的行为。

4、施工用的电器机具和临时照明灯具,有没有按照要求采用橡皮电缆线路。

5、有没有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6、有没有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生火、焚烧、抽烟等。

7、有没有未经许可,动用氧、电焊以及其它明火作业行为,有没有足够的防火措施等。

(八)、安全通道的检查

1、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杂物堆放、车辆堵塞,是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3、标志是否完好、处于明显处、便于确认处;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被遮挡、损坏、紧急情况下能否照明等。

4、通道照明是否完好能正常照明。

五、检查部位及检查标准

(一)、每月末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节日前或有重大活动的前一天,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检查工作由消防负责人组织。

(四)、检查项目为所有消防灭火器材、消防栓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配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门锁是否完好。

(五)、检查各层走廊、电梯厅、楼梯是否畅通,烟感探测器、指示灯是否正常。

(六)、检查设备层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七)、检查各机房、电房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八)、检查防火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灯及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九)、检查是否有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事项。

(十)、检查防火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十一)、检查中发现设施设备有异常,或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施工人员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二)、辖区内有不利于消防安全防范的隐患。

(三)、公司内部各部门出现的不利于消防安全防范的隐患。

七、消防训练

(一)、按年度制订出训练计划,拟出训练科目和具体内容及时间安排。

(二)、训练内容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中的要求进行。

(三)、参与训练人员以全体保安员为主,适当组织公司员工和部分业主参加。

(四)、做好培训记录内容包括:

1、培训时间及参训人员。

2、培训科目及组织者。

3、培训小结及存在的问题。

4、培训者签名。

5、至少保证常规培训每月一次。

(五)、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消防理论知识。

2、熟悉使用常用灭火器材,水带连接。

3、了解火警报警程序和处理程序。

4、开展消防综合演练。

八、消防演练

(一)目的

增强保安人员的消防意识,提高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和处理能力,能使全体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本公司所辖区域的防火制度和紧急状态下的消防逃生路径,提高抢险和自救能力。

(二)、消防演练的频度

消防演练至少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演习次数。

(三)、参加消防演练的成员

1、区域主管应为防火总负责人,区域队长为防火总指挥。

2、其它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队员。

(四)、演练的组织

1、公司所辖区域的消防演练计划由区域主管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请消防专员现场指导,使所有参加人员能熟练掌握各种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确定演练方案、演练日期和时间后,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4、演练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公司备案存档。

(五)、消防演习过程

1、后勤保障

安排公司保洁人员负责消防后勤保障,主要负责演练结束后的场地清扫工作

2、人员疏散

在消防演习过程中组织安排人员有序进行疏散,防止拥挤及不安全隐患的发生。使人员在按规定时间内辙离火场。

3、组织灭火、安全警戒

由保安人员负责组织灭火,并做好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4、物资抢救

对一些重要物资及危险品应及时进行抢救,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对火场范围内进行断电,供水保障。

(六)、总结消防演习的效果

每次消防演习结束后,区域主管应总结演习效果和经验教训;同时收集各方面对演习的反馈意见;将以上两份总结书报区域经理审阅后存档。

九、火灾扑救

(一)、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调动应急分队赶赴火场扑救火灾,同时了解何处、何物起火等基本情况。

(二)、按突发事件的处理章节的要求,并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组织扑救。

(三)、及时向区域消防负责人汇报或及时报警。

(四)、待公安消防部门到达后,指派专人带路并引领取水。

(五)、及时组织保安人员和公司员工积极参与火灾扑救,抢救贵重物品,引导业主及工人迅速安全转移。

十、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接到火警电话后:

(一)、立即组织最近岗位进行查看,扑救。

(二)、情况严重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报告区域主管。

(三)、联络各岗位人员,组织进行扑救。

(四)、密切监视报警地点情况,随时报告。

十一、组织扑救

(一)、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二)、立即指挥在场人员进行灭火扑救。

(三)、指挥火警现场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使用消防通道疏散。

(四)、坚守火场,控制火势,等待专业消防队的到达。

(五)、火情解除后,会同消防主管机关,认真勘查现场,收集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六)、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教训。

(七)、记录火警(火险、火灾)全过程,存档。

十二、消防报警信号处理程序

(一)、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收到消防报警信号报警时:

(二)、迅速查明报警位置,用对讲机通知巡逻保安即时到现场核实。

(三)、核实保安即时报告,讲清报警地点。

(四)、巡逻警卫或管理员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当值警卫呼叫后,要以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核实,要仔细观察报警地点的每个角落,将现场情况准确明白地回报消防监控中心。

(五)、经现场检查确认属误报的,即时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当值警卫复位;若报警地点在办公室、业主室内等场所,进入检查时,需向业主解释清楚,致歉后方能离开。

(六)、报警地点若在房间内且已上锁,监控中心的保安在报告时应将此情况明确通知区域主管,若无钥匙,且观察到有明火或烟,有必要时必须破锁进入现场检查,排除险情后加锁。

(七)、经现场检查确认为火警后,按初期火警处理程序处理。处理完毕后将信号复位,并做好记录。

消防管理制度 第3篇

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把消防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之中,制定如下制度: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校长为学校的'安全责任人,下设分管安全副校长,并由教师或保卫责任人作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学校教职工成立义务消防队。

2、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人人都明确“两知一会”即知道火灾的危害性,知道报火警,会逃生自救。

3、保障校内各种消防设施的良好状况,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安好率100%,并做好检查检查记录。

4、教学楼的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安好。

5、学生聚集场所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修。

6、加强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管理。做到实验用品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和实验教师同时负责保管,在实验时教师必须事前向学生讲明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7、图书室、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保管室、计算机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下课后要关好门窗和电源。

8、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灯等消防设施设备要加以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严肃处理。

9、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地进行整改、维护、更换,确保安全。

10、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电热设备;严禁吸烟和私自乱接电线。

11、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有教育家属要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2、校内住户使用燃气、煤气,要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锁阀。

13、食堂液化气罐和灶具应保持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4、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15、对因无视防火安全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管理制度 第4篇

熟悉和掌握本学校的楼层和消防设施平面图布置,加强和贯彻国家及省市消防部门有关的消防法规,加强维护保养校内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临警状态下能及时发挥作用,确保本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广大校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1、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和省、市消防部门有关消防法规法令,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在学校内开展消防法的宣传,做好消防知识普及及宣传工作。

2、 保安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及灭火器、消防栓的检查工作,工程部门维修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3、 消防设备故障维修应及时,一般不超过8小时,如确实因故障在8小时内排除不了必须及时将特殊情况上报校方处理。

4、 在各班级成立消防小组,定期培训消防知识。

5、 任何人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移动消防设施,更不得在消防设施前堆物品或设置障碍而影响临警状态下的使用。

6、 楼层内设置的灭火器一年检查一次灭火器的药效,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7、 经常深入楼层巡视消防设施的完好和防火安全情况,随时发现纠正火灾隐患。

8、 制订消防的防范措施,确保校园内人员财产安全。

(1) 确保疏散楼梯和道口有明显标志,道口畅通,不堆放杂物和车辆,一旦发现立即清除。

(2) 经常维护疏散道口及楼道的应急照明,确保应急情况楼道和道口的照明。

(3) 经常宣传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师生防火意识。

(4) 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5) 严禁在楼内烧废物或乱丢烟头、点蜡烛等。

(6) 保持消防电梯迫降功能的正常。

(7) 临警状态时做好人员疏散组织工作。

(8) 使用电炉、电水壶电饭锅等电热器具的要注意安全,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护。

9、 值班人员在得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同报警人员保持联系,落实火情真实情况,如确有火情,立即用电话向119消防部门报火情并即刻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疏散和正确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0、 对出现火灾的楼层要维持好秩序,保护现场并向物业管理领导及校方报告火情。

11、 对校方的装修工作应严格审查和控制外来装修人员的资质和素质,如需报消防部门审批的必须等待批复后方可施工。

12、 对外来装修人员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是否是阻燃型,施工过程中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报管理部批准,否则不得施工。

消防管理制度 第5篇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燃运分场煤场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理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燃运分场煤场安全生产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不安全情况调查、统计报告制度》。

3 职责

分场安全办公室是煤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以及不安全事件调查、统计和以分场名义向上报告的归口管理办公室。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概述

4.1.1、本制度中各相关内容分别适用于燃运分场30万千瓦机组和5万千瓦机组的煤场安全管理工作。

4.1.2、300MW机组煤场作业机械有斗轮堆取料机、推煤机、装载机;50MW机组煤场作业机械有推煤机、龙门抓煤机。

4.1.3、300MW机组煤场人工作业主要为清理煤场燃煤自燃,并有少部分汽车进煤人工卸车作业;50MW机组煤场人工作业主要为煤场捅煤篦子作业及清扫火车余煤作业。

4.1.4、本制度中煤场人工作业中不包含卸煤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此部分内容在《卸煤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详细规定。

4.2 储煤场

4.2.1、煤场存,取煤应本着烧旧存新的原则,及时清理边缘地区和底层存煤,防止燃煤长期堆放造成热量损失和自燃现象发生。

4.2.2、对进厂煤应及时接卸,并按规定分区堆放。300MW机组启动锅炉燃煤及燃烧后的炉灰必须堆放到指定地点,单独存放。

4.2.3、300MW机组煤场存煤时,应分层堆放,堆垛成型,煤堆四周要留出宽3米以上的通道,便于煤场机械作业及发生自燃时及时处理;50MW机组煤场存煤时,应存入空位,推煤机应及时推堆运出。严禁在#1、#2篦子上存煤。

4.2.4、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道应畅通。

4.2.5、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4.2.6、煤场应进行测温和降温工作。

4.2.6.1、针对300MW机组设计煤种长焰煤易自燃的特点,煤场专管人员应根据煤场具体状况,在煤堆底部0.5米以上合理布置测温点,使用煤场测温仪测温,插入深度为距煤堆表面0.4米以上。当温度超过60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温防止煤堆发生自燃。

4.2.6.2、50MW机组燃用煤为贫瘦煤,煤场专管人员应根据配烧长焰煤等实际生产情况,对煤场存煤进行测温和降温工作。

4.2.7、每日设专人对煤场进行检查,发现煤堆自燃,应采取掏出撒开,压实隔绝煤堆或洒水灭火降温,取用等措施予以处理。

4.2.8、做好煤场防汛工作。雨季到来之前,提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备足防汛用品,设置挡煤墙,且煤场防洪排水系统必须畅通无阻。加强煤场巡查,如果煤堆发生煤流等现象,应及时处理以防造成燃煤损失。

4.2.9、煤场喷洒水系统及消防水系统必须完善,经常检查,能随时投入使用。

4.2.10、严禁临时工在煤场区域内点火以及在煤堆上挖坑取暖。

4.3、堆取料机

4.3.1、堆取料机司机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人员,其它人员严禁操作。

4.3.2、堆取料机司机离开司机室时,必须将机内各设备停用,并将控制电源断开。较长时间离开时,应将司机室门上锁。

4.3.3、堆取料机司机启动设备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或无妨碍启动的障碍物时方可启动。

4.3.4、堆取料机取煤作业时,应注意煤层断面不得过陡,以防煤堆塌下。

4.3.5、堆取料机取煤作业时,其它人员不得在斗轮机回转半径内逗留,也不得在大于斗轮回转半径的部位作业,以防塌方。

4.3.6、堆取料机堆料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分场35度起始堆料角度的规定,确保煤堆底部距轨道的距离冬季不少于4米,夏季不少于5米。严禁擅自乱堆。

4.4、推煤机、装载机

4.4.1、推煤机、装载机司机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人员,并熟悉设备的规范、性能、掌握运行规程。开车时不准与他人说笑闲谈,严禁开车时抽烟,严禁酒后或疲劳开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4.4.2、推煤机、装载机启动时和运行中各项参数应符合规程要求,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车检查并消除。

4.4.3、运行中不得随便上下车辆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驾驶人员在车辆行驶中不准离开驾驶室。在发动机运转,推煤机停止行驶的状况下,上下推煤机时严禁沿履带方向行走。

4.4.4、推煤机、装载机随车工具和备品应放在工具箱内,防止工作中发生滚动,影响司机操作或损坏设备。

4.4.5、纵向坡度超过30度,横向坡度超过25度时,推煤机禁止工作。把煤推向斜坡边时,铲刀不许伸出斜坡边缘,以免滑到坡下。

4.4.6、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发生意外情况。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与煤堆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

4.4.7、在煤堆或斜坡上工作时,严禁2挡以上行驶,禁止作急转弯,转向时应小心谨慎,避免造成翻车,下坡时严禁空挡溜放。

4.4.8、推煤机在煤场中拖车或牵引重物时,应选用规定规格的钢丝绳和定位销,工作中应有专人进行指挥,无关人员应远离工作现场。重负荷禁止转向。

4.4.9、推煤机运行中,禁止修理任何故障或调整任何装置。需要检修时,应停车放下铲刀,如果在铲刀下面工作,必须用垫木将铲刀支牢。禁止在悬挂着的或支撑不牢的`铲刀下探身观察或进行工作。

4.4.10、堆取料机与推煤机,装载机联合作业时,两机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严禁两机交叉作业。

4.4.11、装载机给启动锅炉上煤时,启动锅炉值班员应在上煤现场认真指挥装载机作业。上煤过程中,启动锅炉值班员和装载机司机应加强指挥和了望,以保证装载机安全正常作业。装载机司机应注意行车安全,防止车辆滑行或侧翻。禁止倒挡上、下取煤坡道。

4.4.12、夜间作业时,推煤机,装载机应有良好的照明。

4.5、龙门抓煤机

4.5.1、龙门抓煤机司机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人员,其他人员严禁操作。

4.5.2、龙门抓煤机司机离开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装上夹轨器或放栏风绳、铁鞋等制动物。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3、无论龙门抓煤机运行与否,无关人员严禁上、下。未经司机同意,其它人员不许进入操作室。

4.5.4、刹车部位失灵,机械部分有严重缺陷时,不得使用。

4.5.5、龙门抓煤机缺少保安装置,在未采取必要措施前应停止使用。

4.5.6、拉合电源开关时应戴好绝缘手套,遇雷雨天气应注意安全操作工作。

5.7、维护、保养、调正、检查或用手转动设备时,应断开司机室总电源,并挂好警示牌。

4.5.8、更换钢丝绳时,应将抓斗张开放稳,切断电源,挂好警示牌。

4.5.9、夜间运行时,龙门抓煤机应有良好照明。

4.5.10、龙门抓煤机运行前司机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或无妨碍启动的障碍物时方可启动。运行中不能依赖终端开关,开闭、升降运行中大、小车不能同时运行。大车行走时小车不应放在大车轨道之外。

4.5.11、龙门抓煤机运行中,严禁人员在桥架上行走或逗留。严禁人员在抓斗活动范围内行走和逗留。严禁龙门抓煤机和推煤机在同一地点同时进行工作。

4.5.12、严禁用龙门抓煤机抓斗载运人员和工具。严禁用抓斗起吊其它重物。严禁用抓斗砸煤斗,篦子。

4.5.13、在龙门抓煤机桥架上工作时,严禁人为解除任何闭锁装置。桥架上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

4.5.14、翻车机进行卸车作业时,严禁在一道同时进行龙门抓煤机及人工卸煤、清道等工作。这些工作的进行必须待翻车机卸车作业已完成,一道不再有其他调车工作时方可进行。

4.5.15、禁止在同一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方可进行。

4.6、300MW机组煤场人工作业

4.6.1、堆取料机作业时,禁止人员及车辆从悬臂下通过,以防落物伤害。

4.6.2、汽车来煤需进入煤场进行人工卸煤作业或自卸作业的车辆应服从煤管人员指挥并在煤场指定地点进行卸煤。卸煤作业完成后人员及车辆应迅速离去,不得在煤场逗留。

4.6.3、严禁车辆及人员在斗轮机,推煤机,装载机煤场作业范围内进行卸煤作业或逗留。

4.6.4、进入煤场进行人工清理自燃作业的民工每次不得少于两人,按照同去同回,共同作业的原则,根据煤管班长或工作负责人的要求并在其监护和指挥下进行煤场自燃的清理工作。工作中两人间作业距离不得大于5米,每次工作结束后均应认真填写煤场人工灭火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4.6.5、人工对煤场自燃点进行浇水降温处理时,作业人员必须远离自燃点(包括有烟但无明火的自燃点)3米以上,防止作业过程中人员被烧伤、烫伤。

4.6.6、人工掏挖煤堆自燃点时,应先用铁锨等工具对自燃点附近煤堆进行探摸并逐步向自燃点掏挖。防止自燃点内部形成较大面积空洞而造成人员伤害。

4.6.7、对煤堆内大面积自燃动用(推煤机、装载机等)机械处理或(斗轮机)取用时,应先对自燃煤堆进行详细查看,在用水降温处理并确认无空洞、无明火后方可动用机械翻倒煤堆或取用。禁止不经查看、处理,盲目动用机械对自燃煤堆进行倒堆或取用。

4.7、50MW机组煤场人工作业

4.7.1、工作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1,#2落煤口(篦子周围3米半径内)煤堆高度不超过2.5米。并留有4米的安全通道,通道和篦子应在一个水平面上。从篦子上清理出的煤矸石、木块、草袋等杂物应远离通道3米以上,并定期清理。

4.7.2、煤场作业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4.7.2.1、煤场作业成立作业小组。组长由各运行班翻车机司机担任,成员由推煤机司机,#0、#1、#2、#5皮带值班员组成。

4.7.2.2、在煤场作业中作业小组组长接受分场安全专工的调度和指导,在行政管理上接受本班班长的管理和调配,并接受运行办公室的管理。

4.7.2.3、作业小组组长在作业过程中对其成员的安全管理“两交底”工作和各种不安全行为负责,并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

4.7.2.4、作业小组组长在作业工作中应指定专人对推煤机的运行全过程进行疏导和对危险点进行监督,防止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4.7.2.5、作业小组组长有权对作业过程中各种违章,不听指挥的行为向煤场安全专工及所在班组的班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7.2.6、作业小组组长有权向煤场安全专工就煤场环境状态,设备设施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予以解决。

4.7.3、煤场作业小组(每次工作中)成员不得少于4人,作业时应有专人联络指挥推煤机司机。严禁一人进入煤场进行各种作业。

4.7.4、煤场作业人员在煤篦子上工作时,要先清除煤堆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前,没有人监护,没有安全通道时禁止在煤篦子上工作。

4.7.5、在煤篦子上工作前,应先看周围煤堆有无坍塌埋人的可能。工作中不得站在落煤口正上方,防止煤塌埋人。一旦人被埋入煤内,皮带应继续上煤,并设法救人。

4.7.6、推煤机司机向煤篦子推煤时,应接受煤场作业小组成员的指挥并发出声光信号,确认作业人员离开篦子后方可进行工作,推煤时铲刀不得悬空。

4.7.7、煤场作业小组成员不得在#5皮带落煤口处逗留,以免落物伤人。#5皮带值班员在存煤工作中落下卸煤器前应先观察落煤口下方有无人员或推煤机,以免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集控值班员在未得到#5皮带值班员许可前不得供煤。

4.7.8、#5皮带存煤时,煤堆距#5皮带栈桥下至少要有1米的安全距离,龙门抓煤机下面积煤应以煤堆顶部碰不上龙门抓煤机抓斗为原则。#5皮带存煤结束后及龙门抓煤机下煤堆过高时,应及时联系推煤机司机推堆运煤。

4.7.9、清扫火车余煤的作业人员不许将铁锨、扫帚、铁桶等工具从车上抛下或留在轨道上,以免砸伤他人或防碍机车安全运行。

5 检查与考核

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

消防管理制度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车管理,特别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战备状态,在临战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总公司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

第三条、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第四条、消防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1.、车辆的技术参数和基本数据;

2、运行操作规程或用户手册;

3、维修保养和验收制度;

4、润滑手册;

5、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6、重点消防车辆随购车所带的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

第五条、消防车辆运行档案要包括:

1、车辆运行记录;

2、故障记录;

3、维修保养记录;

4、润滑记录;

5、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6、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

第六条、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管理。运行档案必须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当人员变动时,必须组织认真交接。

第七条、各企业应重视提高消防车辆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要编制计划,考核要制定办法。

第八条、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

2、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

3、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

4、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重点消防车驾驶员、执勤人员除进行上述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根据加强车辆所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的实际操作训练。

第九条、经过培训应熟知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熟悉车辆一般技术性能,掌握车辆驾驶、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和润滑操作等技术,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重点消防车辆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设备故障,在各种复杂情况下,能够准确熟练地完成各项操作。

第十一条、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消防队员中选拨,并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新驾驶员独立顶岗,须由老驾驶员陪练,直至达到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第十二条、依据24小时执勤的规定配备执勤人员,必要时可配备少量的备用人员,以便在紧急情况时,快速出车投入战斗。

第十三条、对连续间断驾驶操作重点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岗时,必须经过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各企业消防部门必须认真编制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

第十五条、重点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对维护保养手册规定以外的项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驾驶员不得随意拆卸,如必须拆卸时,须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重点防车辆在电路维修和焊接时,应注意车辆自控和遥控系统的保护。做清洁卫生时,应避免用高压水枪冲刷表面或用水枪冲洗驾驶室。必须用水冲洗时,应注意电器设备和车辆表面的保护,采取措施及时擦干,以防部件锈蚀。

第十七条、重点消防车辆每次更换和添加润滑油、脂、液时必须符合本车标准,并要求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和“三过滤(油桶、油壶、加油点)。

第十八条、重点消防车使用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泡沫车和干粉车使用后必须按操作程序清洗或氮气吹扫,正确归位,重点润滑。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修复后的交验制度,按保养项目逐条进行自检和交接各方共检、试车、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接。

第二十条、每年按期编制重点消防车辆备品备件计划,并纳入企业设备备品备件进口计划,及时组织进口足够的车辆备品备件,确保车辆维修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授,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重点车辆战备执勤和火灾中发挥应有作用,应从严管理。

1、严禁无“重点消防车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开关、按钮等设备。

2、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设备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

3、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

4、对于列入《中石化系统灭火区域联防方案》中的大型进口车辆,必须确保处于良好的战斗执勤状态,以便调用。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本制度、综合各企业消防车辆的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情制定出实施细则。

消防管理制度 第7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值班室管理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光大能源环保(苏州)有限公司消防值班室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Q/SNB2004-2005企业综合管理考核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值班人员进入岗位应穿统一工作服,佩带胸卡。

3.2、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离岗、不窜岗。

3.3、值班人员应思想集中,不准与他人闲谈与生产无关事宜。

3.4、在值班室内不准吸烟,设“禁止吸烟”标示牌。

3.5、无关人员不得进人控制室,也不得在休息室内休息、聊天。

3.6、值班记录应书写清楚、字迹端正、内容正确、记录不得任意涂改,并放在规定、的地方。

3.7、值班室保持清洁整齐,物品摆放整齐,实行定置管理。

3.8、表盘上的重要设备开停按钮应加防护罩。

3.9、表盘及值班室地坪必须每班进行清洁工作、吸尘、清揩,保持表计清晰,盘面、清洁,见本色。

3.10、外单位参观人员应由专人陪同,佩带参观证。对参观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4、检查与考核

4.1、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生产副总经理牵头,运行部经理负责检查与考核。

4.2、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管理流程工作、未达到管理要求的部门和个人按Q/SNB2004-2005规定进行考核。

消防管理制度 第8篇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一、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四、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米。

五、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六、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七、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十、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一、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十二、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十三、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十四、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五、库房管理人员在离开库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必须切断电源。

消防管理制度 第9篇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农贸市场工作人员熟知消防常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农贸市场内各租户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二、农贸市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区、分工负责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三、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四、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五、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灾隐患,严禁将危险品带入本市场。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学习消防“四个能力”。

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八、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过道、楼梯、安全出口)要时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杂物,不得擅自封闭安全出口, 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过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设施设备,凡因个人或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十、监督动火作业,动火时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十一、消防设施停水、停电原则上不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客户加强防范。

十二、市场内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发现火灾后按程序进行处理,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对事故进行处理。

十三、租户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施,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乱拉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电气设施和用具。

十四、市场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坚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严禁经营和未经批准而私自贮存烟花炮竹、炸药、汽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消防管理制度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 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 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 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 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 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 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 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 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 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 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 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 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 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 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 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 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 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 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 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 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4 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 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3 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 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 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 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3 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企业内的剧**、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 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 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 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 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 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 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 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 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 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 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 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11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消防管理制度 第1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管理制度 第13篇

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员工宿舍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运营部负责人,负责生活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五、保证宿舍内用电安全,严禁宿舍员工私接电源、私拉电线插座,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以免引起电线过载,造成短路失火。

六、禁止私自开启配电箱,禁止使用其他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等。

七、禁止私自挪用、开启、玩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在火警时刻正常使用。

八、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下穿过或与可燃物接触。

九、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空调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十、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门窗,切断宿舍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或关闭总电源。

十一、保管好自己财物,不在寝室存档大量现金,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财物失窃。

十二、生活区范围内若遇到非公司员工有义务询问其情况,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

十三、23:00以后需自觉熄灯,严禁在宿舍进行任何形式的聚众赌博活动,色情活动及吸毒等的违法行为,违者将上报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十四、火警:119匪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

消防管理制度 第14篇

1、严格执行天然气炉灶的管理规定,确保炉灶在完好状态下使用。

2、经常检查炉灶各部位,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等问题,要立即停用修理。如发觉室内有天然气气味,要立即关闭炉灶开关和角阀,切断气源,及时打开窗户,严禁在周围吸烟、点火或启动电器开关。检查露点可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漏。

3、炉灶点火时,要先开角阀后划火柴,再开启炉灶开关,如没有点着,应关好炉灶开关,等气扩散后再重新点火。

4、用完炉火应关好炉灶的开关、角阀,以免因胶管老化破裂、脱落或被老鼠咬破而使气体溢出,如发现有问题时要及时的进行修复。

5、发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6、餐厅工作人员因有人找、接电话、去洗手间等离开时,必须把炉火熄灭。

7、厨房内放置抹布的持架或搁板应远离炉灶,以免抹布掉在炉灶上引起火灾。

8、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不得超过满锅容量的2/3,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油温不宜过高,以防食油自燃着火。

9、油炸食品时,如油温过高起火,应迅速盖上锅盖,隔绝空气灭火,将油锅平稳地端离火源,待其冷却后再打开锅盖。

10、厨房内的抽油烟罩每日应擦洗一次,烟道每半年应清洗一次。

11、厨房内使用的电动机械设备不得超载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在使用中发现有烧焦、冒烟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作,及时检查维修。

12、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

消防管理制度 第15篇

小区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小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小区内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三、小区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小区居民群众开放。

四、小区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五、小区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小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活生生的教训,教育居民群众。

六、针对本小区的实际,开展小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八、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小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小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小区消防安全。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三、小区内的单位和应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四、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物,保障居民楼安全。

五、检查要做到“三不放过”,即: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隐患不放过。

六、检查要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居民或单位发出“火灾隐患告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对一时难以解决或有一定难度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发出消防检查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落实整改措施。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接到小区消防组织的整改意见书或建议书后,及时制订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三、小区消防组织应对火灾隐患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并在业务上给以指导。

四、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填写《火灾隐患跟踪报告表》,每月向上一级小区消防组织报告备案。

五、小区消防组织对火灾隐患整改对象的跟踪督查和业务指导应当做好记录,对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予保存。

六、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小区各级消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小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各级消防组织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小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小区消防计划,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布置近期消防工作。

三、小区消防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四、小区消防工作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小区消防工作会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小区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小区单位等通报小区消防建设情况,征求小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小区的消防自我管理体系。

六、每次消防会议都要做好会议记录,遇重大问题可发会议纪要。

弱势群体消防监护制度

一、小区内的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人员,应作为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对象,加强重点监护,形成街道(镇)、居委会、家庭、邻居、朋友共同参与的消防监护网络。

二、消防安全弱势人员的家庭、亲属是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直接监护者,应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弱势人员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弱势人员的周围邻居、朋友要经常细心留意他们的行为,提醒其要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要玩火、不要卧床吸烟,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街道(镇)、居委会应落实专人,对弱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并建立消防安全联系卡,经常与监护者、邻居等进行沟通,了解其行为动向,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燃。

五、发现弱势人员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当无法阻止时,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等报告。

六、弱势人员家庭的门口可张帖醒目标志,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提醒周围居民注意其消防安全行为。

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人员疏散路线、灭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职。

二、参加演练的居民群众应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数量、疏散逃生路线和方向、逃生设施位置、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并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带和预防烟气侵害的方法。

三、街道(镇)、公安派出所和居委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四、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要定期组织居民群众进行演练,通过演练不断修改、完善预案。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对本管辖范围内或受委托管理的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

二、街道(镇)和居委会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简易水喷淋、消火栓、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维护要求。

四、每年对市政水源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水喷淋管网上的阀门、喷头和压力表作一次检查,并打开末端放水阀,释放锈水,防止管网腐蚀而影响喷淋头正常工作;每季度对火灾报警设施联动功能进行一次检测和试验;每季度对消防水带、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灭火器材等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五、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抢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居民。

六、每次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都要进行记录,并对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购置时间、有效期限等登记造册,建立档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停用、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

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制度

一、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不乱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气的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于安全地带,储油器具、储油地方应安全可靠,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险物品时,应开窗通风,落实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购买多少,不应超量储存,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家中尽量不储存汽油、油漆等危险物品。

五、使用香烛时要有看管,防止香烛倒塌引发生事故。

六、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小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小区消防工作;将小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制定小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小区消防工作会议。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居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进行考核评比。

三、组织开展小区消防宣传教育,开设小区消防宣传阵地,不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处理群众消防举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小区消防工作站、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小区消防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小区消防档案。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八、积极开展以安装简易水喷淋、逃生设施、疏通楼道、改造灶间和老化电线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小区消防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精神及指示。

二、协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开展宣传、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三、设立灭火点,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档案,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五、落实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主动上门宣传消防常识。

六、指导、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消防志愿者、居民楼组长等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工作。

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八、认真做好以安装简易水喷淋、逃生设施、疏通楼道、改造灶间和老化电线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小区消防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积极开展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居民防火公约,重点做好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上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二、对居民住宅楼和小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清理公共走道、楼梯上的堆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积极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点上的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宣传和灭火逃生演练等群众性消防活动。

五、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建立由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开展小区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

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居民和小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演练。

六、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落实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做好义务消防消防队的日常工作。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灭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消防管理制度 第16篇

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并与学校保卫处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

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11、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

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使用灯泡不得大于 60W,不得昼夜亮灯;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消防管理制度 第17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5、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

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有关燃气及燃气生产所使用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加强对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岗位防火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区域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动火管理办法》审批手续,落实现场责任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落实相应消防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发现隐患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当班调度指挥中心。

各班组负责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打扫。

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警。

2、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我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五条 防火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监督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对消防关键时期和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各部门、班组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需要领导协调时,要及时上报。

3、安检部、各部门、班组要将防火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4、防火检查的内容:

生产过程中有无违章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查阅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第六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储存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施工区域、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对怕晒(如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开封。

第八条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区域、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上方空间。

6、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要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7、燃气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电器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九条 消防培训教育

1、新员工的教育:

新员工进入公司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公司消防教育要与安全教育结合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检部具体实施,主要讲解燃气的基本性质,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各部门消防教育,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培训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各类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对象和场所,学会正确的操作。

班组的消防教育,由班组具体负责,根据工种特点,具体介绍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特点、流程、设备材料性质、易燃易爆危险性、重点部位、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种类、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试用。

2、员工调岗后,要进行调岗消防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防火教育制度。

结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特殊工种防火教育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技能培训进行。

第十条 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维修站进行检修、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将查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干粉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公司办公区、仓库、站场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消防器材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定期检验。

5、对防火防爆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应按照程序向上级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及时报警,讲明着火物质、火警规模大小,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必要时调度中心要向119报警,寻求消防队增援。报警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边报警边扑救,将火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2、火灾造成损失规模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消防奖惩

1、对下列情况应给予处罚。

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

本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违纪职工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

消防管理制度 第18篇

1、安全防火组织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由安全员为队长,并不少于5名消防值班员的义务消防队。按时实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必须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必须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并负责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2、施工现场防火

(1)工地项目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要将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管理计划。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仓库和生活区域等。

(3)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巡逻。

(4)不准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易燃物品。

(5)木工操作棚内严禁吸烟,并按时清理好刨花、锯末等易燃物品。保持棚内清洁,木料及半成品要堆放整齐。

(6)工程开工前,凡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都应将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如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消防桶、铁锨等。

(7)电焊割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凡有易燃材料、易爆物品和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部位,严禁进行焊割作业。

(8)施工现场用电,应严禁按照公司下发的“安全用电统一规定”加强电源管理,以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3、施工现场仓库安全防火

(1)各项目经理部的仓库,应设置在距伙房、锅炉房及一切有可能发生飞火的地方50米以外。

(2)仓库内材料要堆放有序,如油漆稀料、汽油等一切易燃易爆材料应另行存放,不得混杂搁置,并有防火墙隔离。

(3)燃易爆物品在装卸、运输时,应轻搬、轻放,以防撞击出火花发生事故。

(4)各仓库必须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配备好消防用品,如灭火器、消防桶、水源等。

(5)仓库使用的照明灯及开关箱,接线盒等,距易燃易爆物品不小于1.5米,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仓库内严禁使用碘钨照明,以防电气起火。

4、建立奖罚制度

(1)奖励制度,凡在消防工作中,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并遵守消防规章制度的,未出大小事故的给予表彰。面临火灾机智勇敢进行扑救,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处罚制度,对违反规定的,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理,造成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管理制度 第19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消防管理制度 第20篇

消防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对小学生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尤为重要。为抓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大学校消防知识宣传力度,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让学生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知道火警电话(119)和其他报警方式。教育学生懂得在公共场所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认识和使用一般的灭火器,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识。

2、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对超过有效期的消防器材及时进行重新加粉处理;

3、对专用教室消防器材被老师随便移动位置的及时复位;要求清洁工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擦洗。

4、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学校或其他公共场所。学校用于做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要专人分管,有专用地方存放,严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领,用后立即清理,全部归还,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一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管理,爱护消防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学校水、电、气等设备。经常检修电路和各种电器,保证学校不因电路老化和用电器故障等引导火灾。

6、严禁在学校空屋或其他房檐边堆放易燃柴草和物品,严禁在学校、实验室、微机室、厨房等地吸烟和乱扔烟头,预防火灾发生。

7、学校要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中能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8、做到安全用电,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严禁在学校内违章乱搭用电线路,注意提醒教职员工经常检修用电器和用电线路,预防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

9、学校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在腰部以下。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0、学校结合“安全月活动”、“119消防活动日”和季节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消防管理制度 第21篇

为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搞好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我局消防安全工作由主管局长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法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住户户主分别为防火责任人。

2、我局职工、家属人人有责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火灾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3、我局院内严禁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鞭炮(春节应在指定地点燃放),违者予以罚款,一次两百,以此累计。

4、严禁在办公室和要害、重点防火部位及宿舍阳台上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严禁在我局院内仓库、档案室吸烟、用火。其周边安全距离内和院内住宅阳台上禁止燃烧垃圾点火。

6、烟头不准乱丢,室内废纸、木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7、各住户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气关、封火、封灶;严禁液化气灶和煤灶在一个房间内同时使用。

8、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壶和乱接电源,凡院内电器设备、线路维修,必须报局办公室,安排持证电工作业。

9、爱护消防器材。消防栓、水带、灭火器等器材供灭火专用,严禁擅自挪动;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堆放物品。

10、违反上述规定的`,局办公室可分别给予没收物资、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造成损失或损失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消防管理制度(集合21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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