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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通常是指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或行为准则,或者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形成的法规、礼节、习惯等标准或规范。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一、岗位责任制
1、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①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正确填写运行记录;
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监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上班前四个小时之内和当班时不能饮酒,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③发现锅炉油气管道阀门,各种报警设施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责人;
④对任何危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运行;
⑤配合锅炉设备的维修工作。经常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内外清洁,做到文明生产;;
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⑦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⑧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
⑨根据设备维修计划和锅炉设备情况,积极做好维修准备工作;
⑩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2、水处理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①认真执行水质管理制度,定时进行水质分析,保证锅炉的给水,炉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②做好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努力降低消耗;
③保证分析用溶液、试剂等的准确性;
④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⑤遵守劳动纪律,保持化验和工作间清洁卫生;
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启炉前准备
①燃气炉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不要过高或过低,打开燃气的供给阀门;
②检查水泵是否上水,否则打开放气阀,直至上水为止。打开上水系统的各个节门(包括水泵前后及锅炉的上水节门);
③检查水位计,水位应在正常位置,水位计器、水位色塞需处在打开位置,杜绝假水位,若缺水可手动上水;
④检查压力管道上的阀门,必须打开,烟道上的挡风板必须全部开启;
⑤检查控制柜上的各个旋钮均处于正常位置;
⑥检查蒸汽锅炉出水阀应处于关闭状态,热水锅炉循环水泵出气阀也应是关闭状态;
⑦检查软化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制造出的软水的各种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启炉运行
⑴打开总电源;
⑵启动燃烧器;
⑶锅筒上的放气阀,冒出的完全是蒸汽时,关闭之;
⑷检查锅炉人孔,手孔法兰和阀门,发现渗漏处加以紧固,紧固后如渗漏,停炉检修;
三、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
1、司炉人员应明确设备保养维护工作的内容,验收标准,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2、随时对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进行目测检查;
3、每天应检查水泵,油泵是否缺油、渗漏运转是否异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4、每天进行水位调节器功能的检查,是否能自动上水,停泵;
5、每天对转动、滑动,凸轮部位加润滑油并进行擦拭;
6、每班冲洗水位计至少一次,蒸汽锅炉每班至少排污一次,热水锅炉每周至少排污一次,排污方法要正确;
7、每周进行一次,超低水位停炉试验,即可用模拟缺水停炉又可排污,来检查超低水位停炉的功能。
8、每周进行一次燃烧器控制系统和电源检查,用手抽出电眼的光电管应在一秒内停炉,并对电眼进行擦拭。
9、每周进行阀门盘根要进行充填更换,消除跑、冒、滴、漏。
10、每月应对锅炉给水系统,除氧系统的除污器,逆正阀,平衡阀,清理一次,每两各月清理一次疏水装置。
11、每月要清理、清洗滤油器,油路上的除污器,煤气管路上的过滤器。
12、安全阀每月手动,自动排放一次,手动安全阀受柄轻抬轻放,手动排放成功后进行自动排放,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3、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水位电眼每半年报养一次,抽出电极后,用细纱纸打磨。
14、清理烟道一般根据排烟温度超过35℃时,必须进行烟道清理。
15、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四、运行记录制度
1、锅炉房应有以下记录: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③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④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⑥事故记录;
检查分析,各项记录应保存五年以上。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一、锅炉必须有专人负责,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由部门内部每月组织学习培训。
二、锅炉房的布置应当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不应积水。为保证运行和检修方便,炉前空余(从燃烧器开始)大于3米,炉后空余2.5~3米,有扶梯侧空余2~2.5米,另一侧空余不小于1米。
三、安全阀应在初次升压时进行调整,整定时应符合厂家提供的技术说明要求。
四、锅炉使用前,管理、操作人员应详细阅读产品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熟悉图纸,对设备做到心中有数。
五、锅炉正常运行时要求做到: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遵守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各机械设备和仪表的监察。确保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司炉工应定期总结操作经验,不断提高运行水平。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六、启动前的准备:
1)检查日用油箱,确信其中的轻油应至少能用两小时以上;
2)检查软水箱中的水位,确信能至少用两小时以上;
3)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是否满足所有电动机的要求;
4)必须先检查锅筒水位、压力表、安全阀等是否正常,然后再启动锅炉
七、给水要求:
锅炉给水需进行处理,水质标准必须符合gb/t1576-20xx《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八、压力表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工作压力。压力表弯管每班应冲洗一次,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如发现压力表损坏,应立即停炉修理或更换。
九、安全阀
注意安全阀的作用是否正常,为了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每周拉动安全阀提升手柄,作排放试验。
十、水位表
水位表每班应冲洗一次,检查是否正常,如发现堵塞或指示不正常,应立即停炉修理或更换。
十一、运行时,应注意锅炉各部分有无特殊响声,如有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停炉检查。解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十二、定期巡视锅炉周围,检查锅炉及附属零件是否正常。
十三、交接班
为了保证每班能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司炉在交接班时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⑴接班的司炉,要在规定时间前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
⑵交班时司炉要做到:
a锅炉压力与水位正常。
b燃烧器燃烧稳定。
c各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d锅炉各附件(包括管道、阀门、仪表)安全灵敏可靠。
e锅炉房清洁整齐,灯光明亮。
⑶交换班双方要做到交得彻底,接得认真,同时将交接中的情况和问题记入运行记录薄。
十四、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十五、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紧急停炉,并通知有关部门。
⑴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底可见边缘;
⑵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⑶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⑷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⑸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⑹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⑺锅炉元件损坏且危机到运行人员;
⑻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紧急手动停炉应着重防止事故扩大,具体步骤是“手动”→“小火”→“停炉”
为确保食堂燃气使用安全,根据管理条例要求和使用规范,特别制定食堂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食堂燃气管理的领导,成立燃气安全检查小组,随时不定期检查,并作登记。
2.食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使用燃气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
3.非食堂人员不得开关燃气阀门。
4.食堂燃气由专人负责开关阀门,开燃气前必须检查燃气管道再开燃气阀门,不用时、下班前必须关闭燃气阀门 ,做到责任到人。
5.负责开关燃气责任人一定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6.严格按照要求,做到通风良好,并有灭火设备装置。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和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器、空调器、取暖器等器具,以及家用燃气报警器等产品。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及相关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及相关的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六条 生产、经销燃气器具的单位经销前必须向省或者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填写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接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会同检测单位技术人员对拟经销的燃气器具进行抽、封样,并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须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三)在山东省销售地设有产品维修站点,能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
(四)产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八条 燃气器具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生产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机构向省或者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提供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生产和经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四)在山东省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进口的燃气器具应当出具进口商品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报告;
第九条 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适配产品目录》,并可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燃气器具生产、经销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贴置在产品和外包装的醒目部位;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应当与列入《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适配产品目录》的产品种类、型号相符。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具体的燃气管理机构统一监制。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
第十一条 燃气器具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或者为销售而陈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器具:
(一)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的;
(二)未按规定贴置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的;
(三)所贴置的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与产品种类、型号不符的。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为燃气用户办理有关业务手续时,不得强行向燃气用户搭售本单位生产或者经销的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并不得阻挠燃气用户购买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第十三条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在安装使用前,应当向有关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通过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器具时,应当按使用说明书规范操作;发现故障,应当及时向该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或者其他维修站点报修。
第十五条 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一、锅炉岗位责任制
(一)锅炉房管理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锅炉房管理安全规定,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
2、每月对锅炉房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3、加强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4、参与锅炉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决策和研究,督促检查锅炉及其辅助设备的维修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操作,有责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锅炉管理的使用情况。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强度,使锅炉房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二)锅炉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在生产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锅炉班的管理工作。
2、熟悉国家锅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3、负责本班人员技术指导、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4、组织本班组人员做好供汽(热水、高温导热油)设备安全运行和锅炉房卫生等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各种运行记录。
5、负责产汽(热水)量、耗水电量和耗油(煤、气)量等统计工作。
6、负责锅炉日常维护和检修易损备件和大修配件的采购计划。
7、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8、遇违规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制止。
(三)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坚守岗位,严格执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服从安排、守纪律,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满足单位用汽需要。
2、司炉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司炉证方可上岗,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严格操作;当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违章操作,严禁当班人员“大班套小班,小班一人干”。
3、负责进行点火、停炉、换泵等操作,随时注意控制箱、工作仪表变化,不断监视压力表、水位表,观察炉膛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煤斗、大小孔门,吹灰器及各挡板位置,认真进行检查。
4、对锅炉房运行设备应每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准时地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做到准确、整洁、不漏项,对设备故障及所采取设施,要记入运行记录中,并向领导反映。
5、认真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按时按量向各润滑部位添加润滑油和润滑脂。
6、保持消烟除尘设备运行正常,烟气排放符合要求。
7、锅炉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应积极主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事故未经妥善处理,司炉工不得离开现场。
8、保持锅炉房内外清洁,设施干净,仪表清晰,工具存放整齐,道路畅通。
9、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互教互学,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操作水平。
10、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二、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专(兼)职管理人员对锅炉维修设备保养负领导责任,制定大小修计划及当月的维修保养计划,并督促维修人员完成及组织验收。
2、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司炉工或维修工负责,职责分明,及时消除隐患,不能消除时,应向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报告。
3、设备一般每三个月小修一次,每年大修一次。
4、小修中,应对三大安全附件、阀门、仪表及自动控制装置进行检修,并检查轴机各部位紧固情况,更换损坏的皮带或消除漏油现象。
5、安全阀应每周手动放汽一次,每月自动排汽一次,压力表每周冲洗存水弯管一次,连锁保护装置应每班试验一次。
6、锅炉的大修,除小修项目外,应清除炉内积灰、水渣、检修锅炉受压部件,轴机修复破损的拱砖、炉墙、炉排和保温层,还应清洗轴承箱并换油。
7、应做好备品备件计划,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记录,同时做好设备台帐和档案等工作。
8、锅炉停用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干法和湿法保养工作。
三、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运行时水质要求,必须符合GB1576《工业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2、锅炉用水必须经过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化验,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锅水取样装置,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设蒸汽取样装置。
4、水质化验工作每两小时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水质化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适当增加化验次数。
5、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配置除氧设备。
6、专职或兼职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四、锅炉房清洁卫生及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清洁卫生工作是文明生产的重要内容,依靠司炉人员共同搞好。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要求做到锅炉房清洁卫生,用具、工具煤场、煤渣堆放、备品备件、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消除跑、冒、滴、漏。
2、当班人员应打扫操作室卫生,保持控制柜表盘干净清晰,水位表、压力表等清晰可见,对辅机设备,鼓引风机、水泵、阀门、轴承座、电动机、变压器等设备经常抹擦清洁。
3、保持炉前清洁卫生,并做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持地面整洁,无积灰、积水、积油。
4、每周由锅炉管理人员组织所管区域进行一次清洁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5、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作为当班人员奖金考核指标。
6、锅炉房是生产的重要场所,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7、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锅炉房,不得擅自乱动设备、阀门、仪表等。
8、锅炉房内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司炉工均应懂得正确使用这些器材。
9、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10、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11、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12、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13、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五、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要做好本班的运行记录,要清楚地记录当班时所出现的情况以及处理措施,并注明是否处理完毕,接班者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前应做好本岗位的清洁卫生和设备检查,擦拭工作。
3、交班人员要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讲清楚要注意的事项。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岗位,做好接班准备,提前10分钟接班,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接班人员要进行接班检查,冲洗水位表、压力表、核实锅炉设备状况、点清工具,如不符合应在“内容摘要”栏中注明。
6、交班前或交班时发生的事故由交班人负责处理,接班后的事故由接班人处理。
7、交接双方人员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名后,接班人员立即上岗,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8、交班者,需要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8.1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8.2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8.3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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